《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條例」)已於2010年10月29日開始實施。
在條例下,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而有關款項包括《僱傭條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資及權利,可被檢控。 新刑罰與欠薪罪行看齊,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須繳付日14天內支付裁斷款項,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簡介 (PDF)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原文 (PDF)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常見問題解答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