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工资
- 法定最低工资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由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调升至 每小时37.5元。
-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为单位,基本原则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 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 推行法定最低工资本身,并不改变或影响雇主与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采用的支薪模式(即以月薪、周薪、日薪、时薪或件薪等方式聘用和支薪)。
有关《最低工资条例》的条文及应用,请参阅劳工处印制的单张及小册子。对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的诠释,应以法例原文为依归。
法定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周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 《雇佣条例》所不适用的人士
- 留宿家庭佣工* (不论该佣工的性别、种族及国籍)
- 指定的实习学员,以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留宿家庭佣工是指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的家庭佣工(包括:家务助理、护理员、司机、园丁、船工或其他私人佣工)。
最低工资的金额
- 雇主就任何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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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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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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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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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由2019年5月1日起为每小时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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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报酬
- 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付这差额(即「 额外报酬」)。该雇员的雇佣合约须视为他有权就该工资期获得额外报酬,而该额外报酬亦适用于计算根据其他相关法例所应获得的款项。
工作时数
- 用以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包括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 留驻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而不论当时有否获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或
- 在关乎受雇工作的情况下用于交通的时间,但不包括用于往来居住地方及雇佣地点(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惯常雇佣地点除外)的交通时间。
- 除《最低工资条例》外,如按照雇佣合约或雇佣双方的协议,有关时间被视作雇员的工作时数,则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段时间也须包括在内。
雇佣地点
雇佣地点是指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该地点当值的 任何地点。
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
- 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
- 除《雇佣条例》另有规定外,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项目。
- 非工作时数的时间,不会用于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同样 不算作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的一部分。
- 《最低工资条例》因应不同情况列明一些款项是否属于须支付的工资,以判断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雇主须备存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
- 在下述情况,雇主根据《雇佣条例》须备存的工资及雇佣记录,须包括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的雇员;以及
- 须就该工资期支付的工资少于每月15,300元。*
- 因此,当就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少于每月15,300元时^,雇主须备存雇员于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纪录。无论雇主须否备存某一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仍须向雇员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有关豁免雇主备存雇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每月金额上限(即15,300元)中工资的涵义,与《最低工资条例》工资的涵义相同,即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并不算作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每月金额上限时,必须先剔除有关款项(如适用)。
^由2019年5月1日起,就雇主备存雇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金额上限调升至每月15,300元。
与《最低工资条例》有抵触的合约条文
- 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文,如有终止或减少《最低工资条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
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
- 如雇主欠付最低工资,属于违反《雇佣条例》的工资规定。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 若有法团违例欠薪,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的同意或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人即属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相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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