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责任
雇员遭遇工伤意外或被确诊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指明的职业病后,应尽快向雇主报告,以免妨碍及延误雇员补偿事宜。报告可以口头方式或以书面向雇主或主管提交。若意外引致雇员死亡,而死亡地点是在雇主的处所,则雇主将被视为已接获通知。
雇主责任
《雇员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雇主在工伤意外或雇员患上该条例指明的职业病后,不论该意外或职业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必须以表格2、2A或2B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工伤个案须于14天内呈报,死亡个案须于7天内呈报。
若雇主并非在上述期限内获悉有关事件,则须于知悉事件后7天或14天内(视乎上述情况而定),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雇主如没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劳工处处长呈报雇员工伤事件,或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雇员若怀疑雇主并没有就其工伤意外或指明职业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他可直接前往劳工处雇员补偿科(执行)综合处理组或就近的雇员补偿科办事处呈报有关意外或指明职业病。办事处在收到雇员的通知后,若确定还未收到雇主的呈报,会以书面要求雇主按《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呈报有关工伤意外或指明职业病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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