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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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员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时受伤,是否受《雇员补偿条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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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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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伤的雇员,其获得的补偿与在香港因工受伤的雇员有没有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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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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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员在香港以外地方因工受伤,并须在当地接受医治,应注意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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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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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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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员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时受伤,是否受《雇员补偿条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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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即使雇员在意外发生时可能犯错或疏忽,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负起本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条例适用于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时受伤的雇员。条例亦有订明,雇员在雇主许可下,为了其受雇从事的工作,并在与此工作有关的情况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与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亦被视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此外,即使雇主并非在本港营业,或是在外国船只工作的海员,只要雇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管辖,而有关雇员/海员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导致雇员身体受伤的意外是在香港以外发生,本条例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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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
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伤的雇员,其获得的补偿与在香港因工受伤的雇员有没有分别? |
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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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没有分别。惟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伤的雇员须留意以下事项:
- 外地补偿:就同一损伤,如雇员根据该地方法律就该项损伤获得补偿,则在雇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须付给的补偿中,须扣除有关的外地补偿。
- 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是指经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牙医或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证明雇员必须缺勤的期间。如雇员在香港以外接受医治而获发病假,有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最后须由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定,「书面病假跟进方式」并不适用于有关个案。
- 医疗费:倘若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于香港以外地区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并在当地进行医治,雇主须支付有关的医疗费,金额与本地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金额相同。有关医治须为当地容许执业行医或容许从事外科、牙医、脊骨疗法、物理治疗或职业治疗工作的人所进行的或在其监督下进行的医治。雇主或雇员均可向劳工处处长申请一份述明医疗费金额的证明书。
- 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若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于香港以外地区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并接受在当地获容许执业行医或从事外科或牙医工作的人员医治,或接受在该等人员监督下进行的医治,若供应及装配有关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费用得到「义制人体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员会」的批准,则雇主必须负责支付,惟以指定的最高金额为限。最高金额与雇员在香港因工遭遇意外受伤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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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
如雇员在香港以外地方因工受伤,并须在当地接受医治,应注意什么事项? |
答3. |
雇主注意事项
- 雇主在接获工伤意外或雇员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指定的职业病的通知后,不论该意外或职业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必须以指定表格2、2A或2B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工伤个案须于14天内呈报,死亡个案须于7天内呈报。
- 雇主须按保险承保人(并非保险中介人)指定的时间及方法(书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险承保人有关工伤事件。
- 雇主应妥善保存向受伤雇员支付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的纪录、由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签发的「评估证明书」(表格7)及/或由劳工处发出的「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病假纸和医疗费单据的正本等,并按保险承保人指定的时间及方法递交有关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补偿款项。
- 雇主如收到何任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传票时,应尽快通知保险承保人或寻求法律意见。
雇员注意事项
- 无论伤势是否严重,应立即通知雇主/主管/人力资源部,尽快将病假纸及医疗费收据正本呈交雇主,切记自己保存一份副本。
- 雇员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医治时,应向医护人员清楚说明受伤原因及经过,并备存所有相关的医疗纪录,包括到诊纸、复诊纸、转介信、病假证明书、入院纪录及医疗报告等。此举一方面可协助医护人员作出适切的诊断和医治,另一方面亦有助劳工处职业医学组为其进行工伤病假的跟进,以及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进行判伤。
- 如有需要,雇员应在香港接受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的诊治,并提供有关医疗纪录予劳工处,以作适当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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