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 282章 《雇员补偿条例》
怀疑职业病个案
问1. | 雇员如怀疑自己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该怎办? |
问2. | 如被确诊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该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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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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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 雇员如怀疑自己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该怎办? |
答1. |
雇员如怀疑自己患上条例附表2指明的职业病,应尽快求诊并向主诊医生详述病患,及所从事的职业详情,以协助医生作出诊断。如果主诊医生确认或有理由相信雇员的病患属条例附表2所指明的职业病,及相信该病患或有可能可归因于雇员在订明期间内曾受雇从事该附表内所指明的职业,医生必须尽快填写表格LD483向劳工处处长呈报雇员的情况,劳工处职业健康服务的职员会审视填妥的表格LD483及相关资料,并作出跟进。 (有关表格可致电职业健康服务的办事处索取(电话: 2852 4041),或在此网址 http://www.labour.gov.hk/eng/form/oh/ld483.PDF下载。) |
问2. | 如被确诊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该怎办? |
答2. |
雇员应遵从主诊医生指示接受治疗。另一方面,雇员应尽快将有关的确诊文件连同病假证明书正本交给雇主,自己则保留一份副本,并提醒雇主不论该职业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都必须按法例规定在获悉雇员患上该职业病的14天内以指定表格(表格2A)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如雇主并没有就其职业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雇员可直接前往劳工处雇员补偿科(执行)综合处理组或就近的雇员补偿科办事处呈报有关职业病。该办事处在收到雇员的通知后,若确定还未收到雇主就该职业病的呈报,会以书面要求雇主按条例的规定,呈报有关职业病个案。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在收到雇主呈报的表格2A 后会尽快跟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