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雇主和雇员缩短处理工伤个案的时间,雇佣双方可向劳工处申请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促成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
有关个案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个案并无任何争议事项;
- 工伤病假超过7天 (如工伤病假不超过7天,雇主应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0(11)条或第16CA条以「直接支付补偿」或与雇员「协议决定补偿」方式解决其工伤个案);
- 损伤并无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损伤并不涉及牙齿或需要安装义制人体器官/外科器具;
- 所有病假证明书均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所签发;
- 雇员工伤病假已经完结;
- 雇主雇员所有的工伤病假证明书副本;及
- 如属职业病个案,有关职业病须为根据劳工处职业健康医生的意见属于《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指明的职业病。
个案若符合上述条件,雇主可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申请:
(i) 由雇佣双方提出申请
如雇主及雇员均同意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解决个案,雇佣双方可将已签署的申请表,连同申请表内列明的资料寄回本处。本处在完成审批后,直接向雇佣双方发出列明雇员补偿款额的「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
(ii) 在没有雇员同意下由雇主单方面提出申请,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
雇主提出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解决个案,但未能获得雇员签署申请表。
情况二:
本处已向雇员发出办理工伤病假跟进手续通知,惟雇员在本处再三敦促下,仍未有按时完成工伤病假跟进手续,以致个案不能解决。
在以上两个情况下,雇主均可单方面将已填妥并由其签署的申请表,连同申请表内列明的资料交回本处。本处将因应情况去信通知雇员其个案将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处理。除非雇员就此安排表示反对,本处会在完成审批后,向雇佣双方发出列明雇员补偿款额的「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
如申请获接纳,雇员无须亲身前往劳工处职业医学组办理工伤病假跟进手续。申请表可向雇员补偿科各办事处索取和于劳工处网页下载 (表格2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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