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侍产假
问1. | 5天法定侍产假何时生效?适用于哪些雇员? | ||||||
问2. | 享有侍产假的资格为何? | ||||||
问3. | 假设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是在修订条例生效前(例如:2019年1月17日),其后婴儿实际在修订条例生效当日(即2019年1月18日)出生。该雇员可享有3天还是5天侍产假? | ||||||
问4. | 法例对如何通知雇主放取侍产假有何规定? | ||||||
问5. | 假如雇员的婴儿在侍产假法例生效当日(即2019年1月18日)或不久后出生,雇员要预早多少通知雇主他打算放侍产假,才可享有侍产假? | ||||||
问6. | 法定侍产假应于何时放取? | ||||||
问7. | 如雇员在婴儿出生后才开始为雇主服务,是否不可以放取侍产假? | ||||||
问8. | 侍产假薪酬的款额为何? | ||||||
问9. | 怎样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
问10. | 雇员须何时提供所需文件给雇主? | ||||||
问11. | 雇主是否须一次过支付5天的侍产假薪酬给雇员?如雇员分5天放侍产假,5天的侍产假薪酬的款额是否须划一计算? | ||||||
问12. | 如雇员在放第一天侍产假时尚未受雇满40星期,但在放余下四天侍产假时则已受雇满40星期,他是否符合享有侍产假薪酬的条件? | ||||||
问13. | 如婴儿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雇员须向雇主提供甚么文件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
问14. | 如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因而没有出生证明书,雇员是否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
问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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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 5天法定侍产假何时生效?适用于哪些雇员? | ||||||
答1. |
《2018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已于2019年1月18日生效。如果男性雇员的子女于该生效日期或之后出生,并符合法例的其他规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侣该次分娩享有5天侍产假。 (请留意:如合资格男性雇员的子女出生日期是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但在2015年2月27日或之后,他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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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 享有侍产假的资格为何? | ||||||
答2. |
男性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侍产假: (a)
他是初生婴儿的父亲或有婴儿即将出生;
(b)
他在放取侍产假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即連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及
(c)
他已按法例的规定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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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 假设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是在修订条例生效前(例如:2019年1月17日),其后婴儿实际在修订条例生效当日(即2019年1月18日)出生。该雇员可享有3天还是5天侍产假? | ||||||
答3. |
雇员可享有3天还是5天侍产假视乎婴儿实际的出生日期而定,与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并无关系。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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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 法例对如何通知雇主放取侍产假有何规定? | ||||||
答4. |
雇员必须: (a)
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最少3个月通知雇主他打算放取侍产假(在此阶段无规定须订明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及
(b)
在放取侍产假前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上述3个月的预先通知,则必须在放取侍产假前最少5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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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 | 假如雇员的婴儿在侍产假法例生效当日(即2019年1月18日)或不久后出生,雇员要预早多少通知雇主他打算放侍产假,才可享有侍产假? | ||||||
答5. | 雇员如欲放取侍产假,须给予雇主适当通知。雇员如在婴儿预计出生日期前最少3个月已通知雇主,他打算放取侍产假,则有权在通知雇主其实际放取侍产假日期后,即时放假;但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上述三个月的预先通知,则必须在实际放取侍产假前,预早最少五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在过渡期间,如合资格雇员从未给予雇主上述三个月的预先通知,即使他在修订条例生效前已预早五天通知雇主打算放取侍产假(在此情况下指首三天侍产假),他在放取新增的第四天及第五天侍产假前,仍须预早最少五天通知雇主有关的确实日期。 此外,如雇员在上述情况下急需放取侍产假,我们建议雇主体恤雇员的家庭需要,弹性处理,免除雇员必须在放取侍产假前给予全数5天的预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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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 法定侍产假应于何时放取? | ||||||
答6. |
合资格的男性雇员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的4个星期至婴儿的实际出生日期当日起计14*个星期的期间内放取侍产假。雇员可一次过放取5天侍产假,或分开逐日放取。 *如婴儿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则为至自婴儿确实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10个星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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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 | 如雇员在婴儿出生后才开始为雇主服务,是否不可以放取侍产假? | ||||||
答7. |
打算放取侍产假的雇员,必须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而侍产假须于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的4个星期至婴儿的实际出生日期当日起计14个星期的期间内放取。如果雇员在婴儿出生后才开始为新雇主服务,视乎他入职的时间,仍然有机会放取侍产假,但雇员有可能由于受雇期较短,未合资格放取全数5天侍产假,而只可放取1天或2天侍产假。例如,假若雇员在婴儿出生后接近10个星期才入职,而在婴儿出生后14个星期的期限只有1天或2天便届满前,他才符合连续性合约的规定,他便只能在法例规定可放取侍产假的期间届满前放取1天或2天侍产假(视乎雇员何时入职)。然而,由于他在放取侍产假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足40个星期,他不能享有侍产假薪酬。 *如婴儿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则为至自婴儿确实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10个星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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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 | 侍产假薪酬的款额为何? | ||||||
答8. | 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有关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连续多于一天放侍产假,则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首天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 ||||||
问9. | 怎样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
答9. |
男性雇员如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a)
紧接放取侍产假的日子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个星期;及
(b)
在法例规定的期限前(详情请参阅答10),向雇主提供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他为婴儿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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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0. | 雇员须何时提供所需文件给雇主? | ||||||
答10. |
雇员须在以下日期前,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较早者为准): (a)
在放取首天侍产假后的12个月内;或
(b)
如雇员已停止受雇于该雇主,于停止受雇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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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1. | 雇主是否须一次过支付5天的侍产假薪酬给雇员?如雇员分5天放侍产假,5天的侍产假薪酬的款额是否须划一计算? | ||||||
答11. |
雇主可在雇员已放取侍产假并已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后,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如雇员在放侍产假一段期间后才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雇主有权待雇员提交所需文件后的下一个发薪日,才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如雇员在放侍产假前已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雇主应在雇员放取侍产假后的下一个发薪日,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由于5天侍产假可分开放取,雇主可因应雇员放取侍产假及提交所需证明文件的时间,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 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有关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连续多于一天放侍产假,则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首天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在不同工资期放侍产假,其侍产假薪酬应按以上原则计算,而并非划一计算。 例子: 假若雇员的薪酬是月薪计,而他每月的工资会于下月初发放,如他在3月放了1天侍产假,在4月提交了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在5月放了余下的4天侍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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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2. | 如雇员在放第一天侍产假时尚未受雇满40星期,但在放余下四天侍产假时则已受雇满40星期,他是否符合享有侍产假薪酬的条件? | ||||||
答12. | 雇员如符合法例的相关规定,并在他放取侍产假的日子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星期,便可享有侍产假薪酬。因此,上述雇员的第一天侍产假是无薪的,而在余下的四天侍产假,则可享有该四天的侍产假薪酬。 | ||||||
问13. | 如婴儿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雇员须向雇主提供甚么文件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
答13. |
如婴儿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雇员须向雇主提供由有关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雇员为婴儿的父亲。(如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并不发出出生证明书,雇员可提供由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并按理可视为证明雇员为婴儿父亲的任何其他文件。) 请按此处参考部分香港以外地方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书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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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4. | 如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因而没有出生证明书,雇员是否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
答14. |
如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因而没有出生证明书,只要雇员能出示婴儿母亲确曾产下婴儿的医生证明书,以及在雇主要求下提供相关的书面陈述*,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有关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的书面陈述样本见《雇佣条例简明指南》第七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