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 : |
如何计算最低工资的金额? |
答 1 : |
雇主就任何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 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2023年5月1日起为每小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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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
雇主是否需要就所有的工作时数向雇员支付工资?是否每小时的工资都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
答 2 : |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雇员于某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所得的款额便是该工资期的最低工资。就该工资期而言,雇员须获支付不少于该款额的工资。
故此,基本原则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其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而并非规定雇主要就所有工作时数向雇员支付的工资或每小时的工资都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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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以时薪为单位,雇主与雇员是否要将聘用和支薪模式由月薪/日薪改为时薪? |
答 3 : |
推行法定最低工资没有改变雇主与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采用的聘用和支薪模式(即以月薪、周薪、日薪、时薪、件薪、佣金制等方式聘用和支薪)。
《最低工资条例》订立工资下限,基本原则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其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因此,不论是何种聘用和支薪模式,只要达致最低工资水平便可,雇主与雇员并没有必要改变聘用和支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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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4 : |
雇主是否只需要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便已符合法例要求? |
答 4 : |
法定最低工资只是设定工资下限,并不代表雇主只需要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雇主仍须同时遵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和顾及雇佣合约的条款(例如薪酬、用膳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处理雇员的法定及合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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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 : |
雇主与雇员是否可以自行协议让雇员收取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
答 5 : |
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文,如有终止或减少《最低工资条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因此,雇主与雇员不能藉协议减少雇员享有法定最低工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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