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注)、假日薪酬、有薪年假、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时,其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因此,不论雇员的聘用和支薪模式属月薪、周薪、日薪、时薪、件薪、佣金制等,雇主仍须根据《雇佣条例》向雇员给予法定权益。
注 :《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皆没有规定休息日必须为有薪。休息日有薪与否及休息日薪酬的计算方法(包括是否按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计算),属雇佣服务条件,是按照雇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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