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用以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包括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留驻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而不论当时有否获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或 *在关乎受雇工作的情况下用于交通的时间,但不包括用于往来居住地方及雇佣地点(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惯常雇佣地点除外)的交通时间。
雇佣地点是指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该地点当值的任何地点。
除《最低工资条例》列明外,如按照雇佣合约或雇佣双方的协议,有关时间被视为雇员的工作时数,则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段时间也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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