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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

工作时数

问 1 :

哪些时间属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答 1 :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用以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包括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留驻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而不论当时有否获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或
*在关乎受雇工作的情况下用于交通的时间,但不包括用于往来居住地方及雇佣地点(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惯常雇佣地点除外)的交通时间。

雇佣地点是指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该地点当值的任何地点。

除《最低工资条例》列明外,如按照雇佣合约或雇佣双方的协议,有关时间被视为雇员的工作时数,则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段时间也应包括在内。

 

问 2 :

在计算最低工资时,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是否也要算作一小时?

答 2 :

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最低工资条例》没有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要以一小时计算,法例只是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计算在内。因此,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

例子:

雇员在某一工资期内包括超时工作8小时45分钟在内的总工作时数为208小时45分钟(即208.75小时),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为每小时40元(由2023年5月1日起),雇员于该工资期按总工作时数计算的最低工资应为:

208.75小时(总工作时数)× 40元(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8,350元(最低工资)

立法会已通过修订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附属法例。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将于2025年5月1日起由现行每小时40元调升至42.1元。

 

问 3 :
雇员的用膳时间是否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答 3 :

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也同时处于《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因此,如雇员在用膳时间是按照雇佣合约、或在雇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驻雇佣地点当值,则不论该雇员当时有否获派工作,该段时间应包括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内。相反,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不是《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此外,如按照雇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用膳时间是属于雇员的工作时数,计算最低工资时亦须包括这些用膳时间。虽然《雇佣条例》没有就用膳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但如劳资双方经已按照雇佣合约或协议,将用膳时间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数内,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或取消有关工作时数的合约条款或协议,《雇佣条例》已就这方面为雇员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