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最低工资条例》没有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要以一小时计算,法例只是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计算在内。因此,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
例子:
雇员在某一工资期内包括超时工作8小时45分钟在内的总工作时数为208小时45分钟(即208.75小时),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为每小时40元(由2023年5月1日起),雇员于该工资期按总工作时数计算的最低工资应为:
208.75小时(总工作时数)× 40元(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8,350元(最低工资)
立法会已通过修订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附属法例。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将于2025年5月1日起由现行每小时40元调升至4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