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
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
问 1 : | 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为何? |
答 1 : | 在下列情况,雇主根据《雇佣条例》须备存的工资及雇佣纪录,须包括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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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 雇员是否必须每天签署出勤纪录或以打卡方式记录工作时数? |
答 2 : | 《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雇主以何种方式记录雇员的工作时数,雇佣双方可以按行业特性及个别公司的行政措施、监管要求及雇员的实际工作性质等情况,制订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记录工时方式。 雇主和雇员应该妥善保存出勤、工时及工资等纪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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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 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有没有规定的格式?劳工处会否向雇主提供有关备存总工时纪录的表格样本? |
答 3 : |
《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格式。劳工处职员可检查工资及雇佣纪录,并可要求总工作时数与以下《雇佣条例》规定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资料载于同一份文件内: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工资期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劳工处印备了《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 小册子,以供市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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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4 : | 以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每月金额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为16,300元)聘请雇员,是否必定符合最低工资水平? |
答 4 : |
雇主就任何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 每月金额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为16,300元)只是豁免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工资金额,与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法定最低工资并无关系。雇员在某一工资期内的最低工资须视乎其总工作时数而定。无论雇主须否备存个别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仍须向雇员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