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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

雇主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

问 1 : 雇主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为何?
答 1 :

在下列情况,雇主根据《雇佣条例》须备存的工资及雇佣纪录,须包括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的雇员;以及
  • 须就该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雇佣条例》附表9指明的每月金额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为16,300元)。
如就该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达到上述每月金额上限或以上时,雇主根据《雇佣条例》须备存的工资及雇佣纪录可以不包括该雇员于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

政府会修订雇主须记录雇员于某工资期内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如获立法会通过,每月金额上限将于2025年5月1日起由每月$16,300元修订为每月$17,200元,以配合同日生效的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问 2 : 雇员是否必须每天签署出勤纪录或以打卡方式记录工作时数?
答 2 :

《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雇主以何种方式记录雇员的工作时数,雇佣双方可以按行业特性及个别公司的行政措施、监管要求及雇员的实际工作性质等情况,制订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记录工时方式。

雇主和雇员应该妥善保存出勤、工时及工资等纪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问 3 :

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有没有规定的格式?劳工处会否向雇主提供有关备存总工时纪录的表格样本?

答 3 :

《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格式。劳工处职员可检查工资及雇佣纪录,并可要求总工作时数与以下《雇佣条例》规定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资料载于同一份文件内: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工资期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劳工处印备了《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 小册子,以供市民参考。

 

问 4 : 以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每月金额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为16,300元)聘请雇员,是否必定符合最低工资水平?
答 4 :

雇主就任何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

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2023年5月1日起为每小时40元)

每月金额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为16,300元)只是豁免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工资金额,与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法定最低工资并无关系。雇员在某一工资期内的最低工资须视乎其总工作时数而定。无论雇主须否备存个别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仍须向雇员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