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
佣金的计算及支付
问 1 : | 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应如何处理佣金的计算? |
答 1 : |
根据《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包括佣金(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除外)。因此,除属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付给的佣金外,佣金属工资并须按《雇佣条例》的规定而支付。劳资双方在没有抵触其他法例的情况下可藉雇佣合约协定佣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在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根据雇佣合约须支付的佣金,会按照雇佣合约算作为须就其所属的工资期支付的工资。如雇佣合约已协定佣金须就多个工资期支付,在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亦会按照雇佣合约算作为须就其所属的工资期支付的工资。 此外,《最低工资条例》亦因应佣金的独特情况,提供下列条文供雇主及雇员在将佣金计算为须支付工资时应用: 就计算最低工资而言,
须算作为须就该工资期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而不论有关工作于何时执行,亦不论根据雇佣合约该佣金须于何时支付。
因此,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佣金可以按照支付的时间来决定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如没有雇员的事先同意,这条文便不适用。在引用这条文时,雇主亦须遵守《雇佣条例》工资支付及扣薪的规定,有关资料请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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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 佣金可否预支?可否以例子说明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如何按支付佣金的时间来决定佣金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 |
答 2 : |
如第1题所述,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在雇员事先同意下,雇主可以向其预付佣金,并按照支付的时间来决定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例子: 雇员的工资期为一历月。在雇员的事先同意下,雇主分别于4月30日及6月6日预先支付佣金1,500元及2,000元。该两笔佣金原本属于7月份工资期的佣金。 在本例子中,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于4月8日至5月7日期间支付的佣金(佣金于4月30日支付),须算作为属于4月份的工资;而5月8日至6月7日期间支付的佣金(佣金于6月6日支付),亦须算作为属于5月份的工资。 因此,在判断该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该笔1,500元的佣金,会计算在4月份的工资内,而该笔2,000元的佣金,则会计算在5月份的工资内。该两笔佣金都不算作7月份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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