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
工资项目及须支付工资
问 1 : | 在判断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哪些项目包括在内?何谓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 |
答 1 : | 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除《雇佣条例》另有规定外,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项目(注)。举例说,雇员因符合某项准则(例如营业额)而根据雇佣合约获支付的非赏赠性或非由雇主酌情发给的奖金,属工资的一部分。有关《雇佣条例》就工资的详细定义,请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非工作时数的时间,不会用于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例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同样不算作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的一部分。《最低工资条例》因应不同情况列明一些款项是否属于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支付这差额(即「额外报酬」)。该雇员的雇佣合约须视为他有权就该工资期获得额外报酬,而该额外报酬亦适用于计算根据其他相关法例所应获得的款项。 注: 根据《雇佣条例》,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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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 在判断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年终酬金是否包括在内? |
答 2 : |
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根据《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不包括年终酬金(即按雇佣合约(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13个月粮、年尾花红等)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因此,在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亦同样不包括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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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 雇员的休息日是否有薪?是否须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计算休息日薪酬? |
答 3 : |
《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均没有规定休息日必须为有薪。休息日有薪与否及休息日薪酬的计算方法(包括是否按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计算),属雇佣服务条件,是按照雇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而定。劳资双方如有需要,应透过沟通和协商,在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基础上就雇佣合约的有关条款寻求共识。 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劳工处会积极协助劳资双方解决问题,以取得共识。雇员如怀疑其雇佣权益受损,可向劳工处求助,劳工处会积极跟进有关个案。 注:如雇员符合《雇佣条例》的规定,可享有有薪的法定假日(俗称劳工假或节假)及有薪年假,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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