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组职工会
职工会的定义
任何组合,如根据其规则的主要宗旨是为规管雇员与雇主间丶雇员与雇员间或雇主与雇主间的关系而成立者,均为职工会。筹组职工会的权利
-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结社自由,和组织及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
- 根据《雇佣条例》,任何雇员在其本人与雇主之间,享有以下权利:
- 联同其他人按照《职工会条例》组织职工会或申请将职工会登记;
- 成为按《职工会条例》登记的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及
- 凡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有权于适当时间参加该会的活动。适当时间指雇员工作以外的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得到雇主同意容许在该时间内参加该等活动。
- 《雇佣条例》亦订明雇主或其代表不得:
- 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上述权利;
- 因雇员行使上述权利而解雇丶惩罚或歧视该雇员;
- 在雇佣要约中,规定雇员不可行使上述权利。
申请登记职工会
职工会须于成立后30 天内依照《职工会条例》的规定,向职工会登记局局长申请登记。
- 名称
- 职工会须有一个独特的名称,该名称不得与任何现存或已停止存在的职工会所用和曾用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 规则
- 职工会须制定一份规则,其中须包括《职工会条例》附表二所列的所有事项。各规则不得互相矛盾,模糊不确,难于理解或与《职工会条例》的规定不符。
- 发起人
- 职工会登记的申请,须由该职工会不少于7 名有表决权会员签署。在提交申请时,发起人需要提交相关文件,以证明发起人符合该职工会拟备的规则所订明的有表决权会员资格。
- 会员
- 职工会会员须经常在香港居住,及正从事或受雇于与该职工会有直接关系的行业丶工业或职业。
职工会登记申请的发起人可联络职工会登记局。职工会登记局会就登记程序事宜,例如职工会的拟议名称、草拟规则等提供意见/协助,以供发起人参考。办理职工会登记手续毋须缴交任何费用。
职工会的权利
已登记的职工会享有若干权利,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免受刑事及民事起诉的保障,职工会职员及会员需要对相关的法例规定多加了解,详情请参阅解,詳情請參閱《职工会条例》。职工会登记局亦备有 《职工会丶职工会会员及理事的权利丶义务和责任》单张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