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升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款额上限
因雇主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拖欠遣散费的雇员,可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获得的遣散费特惠款项已获调高。
立法会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作出决议,调升基金下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款额上限,由首十万元及余额的一半调升至首二十万元及余额的一半。
经修订的款额上限会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决议刊宪当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实施日期或其后就遣散费所产生的付款责任。这次修订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实施取消强制性公积金「对冲」安排作好准备,并进一步加强保障受企业倒闭影响雇员可获得遣散费的权益。
基金于一九八五年成立,目的是向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发放特惠款项,以提供适时经济援助。
请按此查阅刊载于政府宪报有关《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修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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