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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修订)规例》

《2001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修订)规例 》于2004年1月2日全面生效。

修订规例主要是:

  1. 扩阔《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的涵盖范围至包括货柜处理业;
  2. 提高安全主任注册所需的最低资格和工作经验要求;
  3. 制定机制,使安全主任四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须续期或重新确认,方为有效。为了获得续期或重新确认,安全主任须于对上四年内完成不少于一百小时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的专业进修计划;及
  4. 对安全主任委以工作场地安全管理的职责。

由2004年1月2日起,《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的涵盖范围由建筑地盘及船厂扩阔至包括货柜处理作业工场。货柜处理作业工场的东主如雇用一百人或以上,必须雇用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如每一个工场的员工人数达二十人,便须雇用一名安全督导员。

在货柜处理业工作的全职安全从业员,若没有修订规例的附表所列资格,亦可申请成为注册安全主任。他们须于2004年1月2日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劳工处会根据个别申请人在工业安全方面的教育、训练、专业经验及技术,审核他们是否适合注册成为安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