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
承诺标准 |
成绩 |
就业服务 |
为健全求职者提供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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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新登记的求职者提供有关就业服务的书面指引。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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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约定时间三十分钟内为求职人士提供就业谘询服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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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约定时间三十分钟内为求职人士提供就业转介服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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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在就业中心递交「登记易表格」的求职者,于递交表格后的下一个工作天,提供电话就业服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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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中心每周十大职位空缺排行榜的资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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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百分之九十职位空缺资料在收到资料随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处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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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求职者提供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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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收到残疾求职者提出就业协助要求后两星期内,为他们安排职业指导面谈。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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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收到听觉受损的求职者透过传真机、电邮、短信息或即时通讯应用程式作出查询后一个工作天内作复。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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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约定时间十五分钟内,接见残疾求职者作辅导或面试前准备。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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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残疾人士获聘后六个月内继续联络劳资双方,以确保雇员适应新工作。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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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青年人提供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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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新登记的青年就业起点会员提供书面服务简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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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为完成登记的青年就业起点会员,即时提供会员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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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收到合资格新申请人递交展翅青见计划的申请表格及资料齐备后,于一星期内发出电邮通知其申请进展。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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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所发牌事宜 |
14. 在收到所有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后八个工作天内,完成有关职业介绍所牌照的申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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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为非政府机构调停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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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民到劳资关系科办事处查询,在三十分钟内即获提供谘询服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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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提出声请后五星期内安排调停会议。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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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获悉涉及超过二十名雇员或停工事件的纠纷后,立即联络各有关方面,安排调停。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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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劳资关系 |
18. 在《雇佣条例》的修订事项生效日起五天内,在劳资关系科各办事处派发有关修订条款的资料单张。 |
不适用(ii) |
仲裁小额薪酬申索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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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申索人来电提出申索后一星期内约见他们,以登记有关的申索个案。 |
91%(iii) |
20. 在小额薪酬申索个案登记后的五星期内进行仲裁。 |
81%(iii) |
雇员权益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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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补偿 |
21. 在收到雇主呈报工伤的表格后一星期内,以书面告知受伤雇员个案的处理程序。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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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约定时间三十分钟内,为受伤雇员办理工伤病假跟进手续或转介他往评估委员会接受评估。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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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后两星期内向受伤雇员签发评估证明书。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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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工伤病假跟进手续办妥后两星期内;或
- 在评估证明书签发后一星期内,
向受伤雇员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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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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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就因工伤导致雇员死亡的意外,立即协助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申索死亡补偿。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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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就因工死亡案件,在收到所有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两星期内,向有关人士签发殡殓费和医护费证明书。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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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就因工死亡案件,在收到所有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三星期内,向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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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收到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两星期内,向患有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的人士签发证明书,证明他可获补偿的资格。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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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的雇员核签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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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收到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两星期内核签合约。 |
不适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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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欠薪的保障 |
30. 在收到所有处理申请所需的资料及文件之后,于八星期内向合资格人士发放款项。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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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补充劳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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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收到有关「补充劳工计划」╱「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投诉后,于一个工作天内展开调查。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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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视察 |
32. 在接获包括违反《雇佣条例》有关发放假日及工资、《最低工资条例》有关法定最低工资和《雇员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投购雇员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以及非法雇用童工及青年工投诉后,在一星期内展开调查。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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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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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 |
33. 在一星期内将申请结果通知报读安全训练课程的人士。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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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立即调查所有致命及严重意外,包括有关漏气事件、爆炸及危险事件的意外。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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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在接获紧急中心通知发生致命及严重意外后两小时内采取行动。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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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向雇主或处所的占用人发出拟禁止在该工作地点内进行危险工作或工序的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 |
不适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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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证实雇主或处所的占用人已遵守通知书的规定后二十四小时内撤回暂时停工通知书。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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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两星期内对危险工作环境的投诉作出回复。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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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立即处理口头查询。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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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十五分钟内安排谘询面谈。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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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收到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两星期内,完成处理注册为安全主任或安全审核员的申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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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收到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两星期内,完成处理安全主任注册的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的申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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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在收到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两星期内,完成处理认可强制性安全训练课程的申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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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收到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并检查产品样本后一个月内,完成处理认可枪弹推动打钉工具的申请。 |
不适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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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收到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两星期内,完成处理注册为安全审核员训练计划营办人的申请。 |
不适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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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收到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两星期内,完成处理获承认为注册为安全主任的学术资格的申请。 |
不适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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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 |
47. 在接获紧急职业病事故的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就事件展开详细调查。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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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约定时间三十分钟内向职业健康诊所的病人提供临床服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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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收到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并检查产品样本后一个月内,完成处理认可听觉保护器、呼吸防护设备或呼吸器具的申请。 |
不适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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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器具的安全 |
50. 在收到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三星期内,完成压力器的登记申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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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二十分钟内接见往锅炉及压力容器科要求安排合格证书考试的申请人。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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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在申请人缴交考试费后十四个工作天内举行合格证书考试。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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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考试日期起计四星期内,签发或批署合格证书。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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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两星期内回复有关违反香港法例第五十六章《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的投诉。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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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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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会登记 |
55. 在收到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四星期内,完成处理新成立的职工会登记申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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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在收到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后十天内,完成处理职工会更改名称或规则的登记申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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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在收到职工会的书面要求后一星期内,完成补发登记证明书的复本。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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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在收到报读训练课程申请后一星期内,将申请结果通知报读人士。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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