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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及实务声明

资料保障政策

劳工处致力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本处承诺:

(1)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足够但不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而该等资料是为与本处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2) 在顾及个人资料所作用途之时,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准确无误;
(3) 除非有关人士已明确同意改变资料的用途,或该等用途得到法律准许,否则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用于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或与其直接有关的目的;
(4)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受到保障,不会未经许可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5) 删除不再需要作原有用途的个人资料;
(6)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可获告知本处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和该等资料所作用途;以及
(7) 以法律准许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委派个人资料监督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获委派为个人资料监督,负责监察和留意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遵行情况。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劳工处持有的个人资料有五大类,分别存于下列记录内:

(1) 提供服务及相关活动记录: 当中包括部门在提供咨询、调停、就业等服务或举办推广、训练、处理投诉/查询/建议等其他相关活动期间,曾经接触的人士所提供的资料记录。
(2) 调查及执法记录: 当中包括资料当事人及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记录,以及根据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法例,就申索、纠纷、调查、执法行动、法律程序及有关活动收集的资料。
(3) 申请、注册及发牌记录: 当中包括个人申请拨款、计划、注册及发牌时所提供的资料记录。
(4) 委员会记录: 当中包括载有个人提供的资料记录,以执行与委员会的职能及活动有关的行政工作,或供考虑委任事宜。
(5) 与雇佣有关的人事记录: 当中包括在职及已离职雇员和职位申请人的记录。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劳工处收集个人资料主要目的如下:

(1) 行使有关劳工法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的执法权力和履行相关职责,并透过调查涉嫌违反香港法例的不当行为或罪行,协助其他决策局/部门执法。
(2) 为求职人士提供就业及其他相关支援服务和协助。
(3) 为涉及劳资纠纷的雇主和雇员提供咨询及调停服务,以及进行小额薪酬申索声请的仲裁。
(4) 进行意外调查,以及为雇主和雇员提供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的意见。
(5) 就工会登记、专业登记或注册事宜,执行本处职能及活动的行政工作。
(6) 处理本处管理的各项拨款和计划的申请。
(7) 举办和进行本处职务范畴的推广、教育及培训活动。
(8) 供作多种人力资源管理用途,例如招聘、聘任、培训、职位调派、升迁、操守和纪律等事宜,以及根据现行的政府规例处理各类申请。
(9) 处理市民的查询/建议/投诉。
(10)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
(11) 供作法例规定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

如欲查阅和改正资料,可向本处收集个人资料的有关组别提出要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查阅本处所持有个人资料时,应采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的「要求查阅资料表格」。

有关要求查阅本处所持有个人资料的表格,可于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厦16楼人力资源组(电话号码:2852 4181)索取,或于本处网页(网址:http://www.labour.gov.hk/chs/pps/pdf/Annex.pdf)下载。

注:

为避免邮件未能成功派递,申请人在投寄前请确保信封面已清楚写上正确地址及已支付足够邮资。所有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会派递至本处,并会由香港邮政按情况退还寄件人或销毁。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因未有支付足够邮资而引致的任何后果。

收费

因应查阅资料的要求而提供的个人资料影印本,将按照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建议的现行影印费,收取成本费用。

查询

有关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的事宜,请向下述组别查询: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16楼
人力资源组

电话号码 : 2852 4181

传真号码 : 2542 3141

电子邮件 : enquiry@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