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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

职权范围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1. 就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情况而需作出的适当声明提供意见;
  2. 就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以促进实施附有「经修改而适用」声明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在适当情况下作出改善适用情况的声明,提供意见;
  3. 就向国际劳工局呈交的报告所引起的问题提供意见;及
  4. 就政府对国际劳工大会议程中有关事项的问卷所作的答复,以及就政府对将在大会上讨论的拟文所作的评论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