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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是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80章) 成立。

职能

  1. 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2. 就商业登记征费率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及
  3. 执行《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所委予的其他职责或行使该条例所授予的其他权力。 

委员

在本届任期(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成员名单如下︰

马豪辉先生,GBS, JP (主席)
梁颂恩女士,MH (代表雇员)
储汉松先生 (代表雇员)
黄砚灏先生 (代表雇员)
黄诗岸女士 (代表雇主)
林建康先生,BBS, MH, JP (代表雇主)
黄雅丽女士 (代表雇主)

  劳工处助理处长(负责欠薪保障事宜)

  破产管理署助理首席律师

委员会资料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每年会就其活动出版周年报告。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13条的规定,该周年报告须提交立法会省览。

委员会周年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