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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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是否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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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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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傷的僱員,其獲得的補償與在香港因工受傷的僱員有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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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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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因工受傷,並須在當地接受醫治,應注意甚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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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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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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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是否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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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條例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條例亦有訂明,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此外,即使僱主並非在本港營業,或是在外國船隻工作的海員,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而有關僱員/海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導致僱員身體受傷的意外是在香港以外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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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傷的僱員,其獲得的補償與在香港因工受傷的僱員有沒有分別? |
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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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沒有分別。惟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傷的僱員須留意以下事項:
- 外地補償:就同一損傷,如僱員根據該地方法律就該項損傷獲得補償,則在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須付給的補償中,須扣除有關的外地補償。
- 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如僱員在香港以外接受醫治而獲發病假,有關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最後須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書面病假跟進方式」並不適用於有關個案。
- 醫療費:倘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於香港以外地區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並在當地進行醫治,僱主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金額與本地支付醫療費的最高金額相同。有關醫治須為當地容許執業行醫或容許從事外科、牙醫、脊骨療法、物理治療或職業治療工作的人所進行的或在其監督下進行的醫治。僱主或僱員均可向勞工處處長申請一份述明醫療費金額的證明書。
- 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於香港以外地區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並接受在當地獲容許執業行醫或從事外科或牙醫工作的人員醫治,或接受在該等人員監督下進行的醫治,若供應及裝配有關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得到「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的批准,則僱主必須負責支付,惟以指定的最高金額為限。最高金額與僱員在香港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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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如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因工受傷,並須在當地接受醫治,應注意甚麼事項? |
答3. |
僱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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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的通知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指定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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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按保險承保人(並非保險中介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書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險承保人有關工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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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妥善保存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的紀錄、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及/或由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病假紙和醫療費單據的正本等,並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遞交有關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補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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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收到何任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傳票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或尋求法律意見。
僱員注意事項
- 無論傷勢是否嚴重,應立即通知僱主/主管/人力資源部,盡快將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切記自己保存一份副本。
- 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醫治時,應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並備存所有相關的醫療紀錄,包括到診紙、覆診紙、轉介信、病假證明書、入院紀錄及醫療報告等。此舉一方面可協助醫護人員作出適切的診斷和醫治,另一方面亦有助勞工處職業醫學組為其進行工傷病假的跟進,以及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進行判傷。
- 如有需要,僱員應在香港接受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的診治,並提供有關醫療紀錄予勞工處,以作適當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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