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 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
懷疑職業病個案
問1. | 僱員如懷疑自己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該怎辦? |
問2. | 如被確診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該怎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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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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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僱員如懷疑自己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該怎辦? |
答1. |
僱員如懷疑自己患上條例附表2指明的職業病,應盡快求診並向主診醫生詳述病患,及所從事的職業詳情,以協助醫生作出診斷。如果主診醫生確認或有理由相信僱員的病患屬條例附表2所指明的職業病,及相信該病患或有可能可歸因於僱員在訂明期間內曾受僱從事該附表內所指明的職業,醫生必須盡快填寫表格LD483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的情況,勞工處職業健康服務的職員會審視填妥的表格LD483及相關資料,並作出跟進。 (有關表格可致電職業健康服務的辦事處索取(電話: 2852 4041),或在此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eng/form/oh/ld483.PDF下載。) |
問2. | 如被確診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該怎辦? |
答2. |
僱員應遵從主診醫生指示接受治療。另一方面,僱員應盡快將有關的確診文件連同病假證明書正本交給僱主,自己則保留一份副本,並提醒僱主不論該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都必須按法例規定在獲悉僱員患上該職業病的14天內以指定表格(表格2A)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如僱主並沒有就其職業病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職業病。該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就該職業病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職業病個案。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收到僱主呈報的表格2A 後會盡快跟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