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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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在香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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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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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如果按同一處方自行購買第二次或多次的藥物,僱主是否仍須支付有關的藥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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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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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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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在香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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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除非經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協議另作規定,否則僱主無須支付在香港以外就香港以內發生的意外進行醫治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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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僱員如果按同一處方自行購買第二次或多次的藥物,僱主是否仍須支付有關的藥物費用? |
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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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醫療費包括僱員接受醫治其傷患所涉及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處方的藥物的費用。不過,除非藥物處方上載有有關藥物的配發次數,並按照該指示配發,否則僱主無須付還同一處方而配發超過一次的藥物費用。僱員可獲付還的醫療費亦以不超過每天最高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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