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僱主和僱員縮短處理工傷個案的時間,僱傭雙方可向勞工處申請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促成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有關個案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個案並無任何爭議事項;
- 工傷病假超過7天 (如工傷病假不超過7天,僱主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11)條或第16CA條以「直接支付補償」或與僱員「協議決定補償」方式解決其工傷個案);
- 損傷並無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損傷並不涉及牙齒或需要安裝義製人體器官/外科器具;
- 所有病假證明書均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
- 僱員工傷病假已經完結;
- 僱主必須提供僱員所有的工傷病假證明書副本;及
- 如屬職業病個案,有關職業病須為根據勞工處職業健康醫生的意見屬於《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指明的職業病。
個案若符合上述條件,僱主可根據以下情況作出申請:
(i) 由僱傭雙方提出申請
如僱主及僱員均同意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解決個案,僱傭雙方可將已簽署的申請表,連同申請表內列明的資料寄回本處。本處在完成審批後,直接向僱傭雙方發出列明僱員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ii) 在沒有僱員同意下由僱主單方面提出申請,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
僱主提出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解決個案,但未能獲得僱員簽署申請表。
情況二:
本處已向僱員發出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通知,惟僱員在本處再三敦促下,仍未有按時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以致個案不能解決。
在以上兩個情況下,僱主均可單方面將已填妥並由其簽署的申請表,連同申請表內列明的資料交回本處。本處將因應情況去信通知僱員其個案將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處理。除非僱員就此安排表示反對,本處會在完成審批後,向僱傭雙方發出列明僱員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如申請獲接納,僱員無須親身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申請表可向僱員補償科各辦事處索取和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表格2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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