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僱傭合約
問1. | 甚麼是僱傭合約? | ||||||||
問2. | 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 ||||||||
問3. | 以書面還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僱傭合約對僱傭雙方的保障較佳? | ||||||||
問4. | 當僱傭合約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是否必須將合約的副本給予僱員? | ||||||||
問5. | 如僱員在簽署僱傭合約時,同意放棄《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福利,這條款是否有效? | ||||||||
問6. | 「臨時工」、「兼職」或「替工」是否受《僱傭條例》保障? | ||||||||
問7. | 「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是否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 | ||||||||
問8. | 如何分辨「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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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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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甚麼是僱傭合約? | ||||||||
答1. |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員就職前,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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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 ||||||||
答2. |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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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以書面還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僱傭合約對僱傭雙方的保障較佳? | ||||||||
答3. |
《僱傭條例》規定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無論那一種方式,僱員的權益均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 而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可協助員工明白僱傭條件,以及提醒僱傭雙方合約上的責任,有助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更可保障雙方的權益。因此,我們建議僱主應盡可能與員工訂立書面僱傭合約。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及保障,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此外,僱主在訂立僱傭合約條款時,應以合理和公平為原則。公平合理的條款,例如合理的薪酬福利及終止合約的通知期,有助僱主吸引人才、提升僱員對公司的歸屬感,以及挽留富經驗及優秀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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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當僱傭合約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是否必須將合約的副本給予僱員? | ||||||||
答4. |
如僱傭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主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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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如僱員在簽署僱傭合約時,同意放棄《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福利,這條款是否有效? | ||||||||
答5. |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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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臨時工」、「兼職」或「替工」是否受《僱傭條例》保障? | ||||||||
答6. | 《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所有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也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均可享有條例下,例如工資支付、工資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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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7. | 「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是否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 | ||||||||
答7. |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因此,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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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 如何分辨「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 | ||||||||
答8. |
要分辨「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這兩種身份,必須要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而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作區別,某個因素該佔多大的比重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常見的重要因素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均有不同,如有爭議,最後的詮釋,須以法庭的判決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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