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侍産假
問1. | 5天法定侍産假何時生效?適用於哪些僱員? | ||||||
問2. | 享有侍産假的資格爲何? | ||||||
問3. | 假設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是在修訂條例生效前(例如:2019年1月17日),其後嬰兒實際在修訂條例生效當日(即2019年1月18日)出生。該僱員可享有3天還是5天侍産假? | ||||||
問4. | 法例對如何通知僱主放取侍産假有何規定? | ||||||
問5. | 假如僱員的嬰兒在侍産假法例生效當日(即2019年1月18日)或不久後出生,僱員要預早多少通知僱主他打算放侍産假,才可享有侍産假? | ||||||
問6. | 法定侍産假應於何時放取? | ||||||
問7. | 如僱員在嬰兒出生後才開始爲僱主服務,是否不可以放取侍産假? | ||||||
問8. | 侍産假薪酬的款額爲何? | ||||||
問9. | 怎樣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 ||||||
問10. | 僱員須何時提供所需文件給僱主? | ||||||
問11. | 僱主是否須一次過支付5天的侍産假薪酬給僱員?如僱員分5天放侍産假,5天的侍産假薪酬的款額是否須劃一計算? | ||||||
問12. | 如僱員在放第一天侍産假時尚未受僱滿40星期,但在放餘下四天侍産假時則已受僱滿40星期,他是否符合享有侍産假薪酬的條件? | ||||||
問13. | 如嬰兒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僱員須向僱主提供甚麽文件才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 ||||||
問14. | 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因而沒有出生證明書,僱員是否仍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 ||||||
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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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5天法定侍産假何時生效?適用於哪些僱員? | ||||||
答1. |
《2018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19年1月18日生效。如果男性僱員的子女於該生效日期或之後出生,並符合法例的其他規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侶該次分娩享有5天侍産假。 (請留意:如合資格男性僱員的子女出生日期是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但在2015年2月27日或之後,他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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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享有侍産假的資格爲何? | ||||||
答2. |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侍産假: (a)
他是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b)
他在放取侍産假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及
(c)
他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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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假設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是在修訂條例生效前(例如:2019年1月17日),其後嬰兒實際在修訂條例生效當日(即2019年1月18日)出生。該僱員可享有3天還是5天侍産假? | ||||||
答3. |
僱員可享有3天還是5天侍産假視乎嬰兒實際的出生日期而定,與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並無關係。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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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法例對如何通知僱主放取侍産假有何規定? | ||||||
答4. |
僱員必須: (a)
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産假(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産假的確實日期);及
(b)
在放取侍産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産假的確實日期。
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3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産假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産假的確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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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假如僱員的嬰兒在侍産假法例生效當日(即2019年1月18日)或不久後出生,僱員要預早多少通知僱主他打算放侍産假,才可享有侍産假? | ||||||
答5. | 僱員如欲放取侍産假,須給予僱主適當通知。僱員如在嬰兒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已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産假,則有權在通知僱主其實際放取侍産假日期後,即時放假;但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三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實際放取侍産假前,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産假的確實日期。
在過渡期間,如合資格僱員從未給予僱主上述三個月的預先通知,即使他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已預早五天通知僱主打算放取侍産假(在此情况下指首三天侍産假),他在放取新增的第四天及第五天侍産假前,仍須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有關的確實日期。 此外,如僱員在上述情况下急需放取侍産假,我們建議僱主體恤僱員的家庭需要,彈性處理,免除僱員必須在放取侍産假前給予全數5天的預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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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法定侍産假應於何時放取? | ||||||
答6. |
合資格的男性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的4個星期至嬰兒的實際出生日期當日起計14*個星期的期間內放取侍産假。僱員可一次過放取5天侍産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如嬰兒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則為至自嬰兒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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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7. | 如僱員在嬰兒出生後才開始爲僱主服務,是否不可以放取侍産假? | ||||||
答7. |
打算放取侍産假的僱員,必須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侍産假須於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的4個星期至嬰兒的實際出生日期當日起計14個星期的期間內放取。如果僱員在嬰兒出生後才開始爲新僱主服務,視乎他入職的時間,仍然有機會放取侍産假,但僱員有可能由於受僱期較短,未合資格放取全數5天侍産假,而只可放取1天或2天侍産假。例如,假若僱員在嬰兒出生後接近10個星期才入職,而在嬰兒出生後14個星期的期限只有1天或2天便屆滿前,他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他便只能在法例規定可放取侍産假的期間屆滿前放取1天或2天侍産假(視乎僱員何時入職)。然而,由於他在放取侍産假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足40個星期,他不能享有侍産假薪酬。 *如嬰兒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則為至自嬰兒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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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 侍産假薪酬的款額爲何? | ||||||
答8. | 侍産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有關侍産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連續多於一天放侍産假,則侍産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首天侍産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
問9. | 怎樣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 ||||||
答9. |
男性僱員如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a)
緊接放取侍産假的日子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及
(b)
在法例規定的期限前(詳情請參閱答10),向僱主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其上記有僱員的姓名,顯示他爲嬰兒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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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 | 僱員須何時提供所需文件給僱主? | ||||||
答10. |
僱員須在以下日期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較早者爲準): (a)
在放取首天侍産假後的12個月內;或
(b)
如僱員已停止受僱於該僱主,於停止受僱後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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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1. | 僱主是否須一次過支付5天的侍産假薪酬給僱員?如僱員分5天放侍産假,5天的侍産假薪酬的款額是否須劃一計算? | ||||||
答11. |
僱主可在僱員已放取侍産假並已提交所需的證明文件後,支付侍産假薪酬給僱員。如僱員在放侍産假一段期間後才提交所需的證明文件,僱主有權待僱員提交所需文件後的下一個發薪日,才支付侍産假薪酬給僱員。如僱員在放侍産假前已提交所需的證明文件,僱主應在僱員放取侍産假後的下一個發薪日,支付侍産假薪酬給僱員。由於5天侍産假可分開放取,僱主可因應僱員放取侍産假及提交所需證明文件的時間,支付侍産假薪酬給僱員。 侍産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有關侍産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連續多於一天放侍産假,則侍産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首天侍産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在不同工資期放侍産假,其侍産假薪酬應按以上原則計算,而並非劃一計算。 例子: 假若僱員的薪酬是月薪計,而他每月的工資會於下月初發放,如他在3月放了1天侍産假,在4月提交了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在5月放了餘下的4天侍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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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2. | 如僱員在放第一天侍産假時尚未受僱滿40星期,但在放餘下四天侍産假時則已受僱滿40星期,他是否符合享有侍産假薪酬的條件? | ||||||
答12. | 僱員如符合法例的相關規定,並在他放取侍産假的日子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星期,便可享有侍産假薪酬。因此,上述僱員的第一天侍産假是無薪的,而在餘下的四天侍産假,則可享有該四天的侍産假薪酬。 | ||||||
問13. | 如嬰兒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僱員須向僱主提供甚麽文件才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 ||||||
答13. |
如嬰兒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僱員須向僱主提供由有關地方的主管當局發出的嬰兒出生證明書,其上記有僱員的姓名,顯示僱員爲嬰兒的父親。(如該地方的主管當局並不發出出生證明書,僱員可提供由該地方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按理可視爲證明僱員爲嬰兒父親的任何其他文件。) 請按此處參考部分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嬰兒出生證明書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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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4. | 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因而沒有出生證明書,僱員是否仍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 ||||||
答14. |
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因而沒有出生證明書,只要僱員能出示嬰兒母親確曾産下嬰兒的醫生證明書,以及在僱主要求下提供相關的書面陳述*,仍可享有侍産假薪酬。 *有關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的書面陳述樣本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七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