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及健康
密閉空間
問1. | 甚麼是「密閉空間」? |
問2. | 如要進入密閉空間工作,須符合什麼法律規定?在哪處可獲有關訓練? |
問3. | 如要對密閉空間內的工作進行危險評估,須符合什麼法律規定?在哪處可獲有關訓練? |
問4. | 如果工人在密閉空間外進行有關密閉空間內的工作,這是否屬於密閉空間工作? |
問5. | 如何評估工作是否「地底喉管工作」? |
問6. | 甚麼是「空氣危害」? |
問7. | 「候命人員」需具有什麼資格? |
問8. | 誰可負責簽發「許可工作證明書」? |
問9. | 甚麼類型的密閉空間工作須進行連續性空氣監察? |
問10. | 在密閉空間工作中使用經勞工處處長認可的呼吸器具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
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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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甚麼是「密閉空間」? |
答1. |
「密閉空間」指任何被圍封的地方,而基於其被圍封的性質,會產生可合理預見的「指明危險」,在不局限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密閉空間」包括任何會產生該等危險的密室、貯槽、下桶、坑槽、井、污水渠、隧道、喉管、煙道、鍋爐、壓力受器、艙口、沉箱、豎井或筒倉。 「指明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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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如要進入密閉空間工作,須符合什麼法律規定?在哪處可獲有關訓練? |
答2. |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59AE章)第8條,任何工人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其內工作,須為「核准工人」。 「核准工人」指 -
勞工處處長已授權了一些機構舉辦「核准工人」的認可訓練及証書計劃。任何人士須完成這些計劃,才可成為「核准工人」。 |
問3. | 如要對密閉空間內的工作進行危險評估,須符合什麼法律規定?在哪處可獲有關訓練? |
答3. |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59章AE)第5條,東主或承建商須委任「合資格人士」對密閉空間內的工作進行危險評估,並對工人在該空間內工作的安全及健康須採取的措施作出建議。 「合資格人士」指 -
為符合上述b(ii)段規定,勞工處處長已授權了一些機構舉辦「合資格人士」的認可訓練及証書計劃。任何人士須完成這些計劃,才可成為「合資格人士」。詳情可瀏覽以下有關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網址: https://www.labour.gov.hk/tc/osh/content5_2.htm |
問4. | 如果工人在密閉空間外進行有關密閉空間內的工作,這是否屬於密閉空間工作? |
答4. |
《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適用於在任何工業經營內符合以下說明的工作 ——
即使工人是身在緊接密閉空間附近的地方進行該密閉空間內有關連的工作,東主或承建商須委任合資格人士對工人因該工作而產生的可合理預見的危險進行評估(例如危害性氣體之釋放或高處墮下等),並為確保工人的安全及健康而需要的措施作出建議。 |
問5. | 如何評估工作是否「地底喉管工作」? |
答5. |
當工人進入密閉空間進行地底喉管工作時,他們除了要面對一般危害外,還可能有額外的危害,特別是空氣危害。因此,東主或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應確定進入密閉空間的工作是否涉及地底喉管工作。在評定某工作是否屬《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 9(b) 條所指的「地底喉管工作」時,應考慮的決定性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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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甚麼是「空氣危害」? |
答6. |
就《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而言,「空氣危害」(atmospheric hazard) 指因在密閉空間的氣體、蒸氣、塵埃、煙氣、煙霧或空氣貧氧的存在而潛在會引致逗留在密閉空間內的人士的安全或健康受到傷害。 |
問7. | 「候命人員」需具有什麼資格? |
答7. |
「候命人員」指當有工人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工作期間,東主或承建商須按《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 8(b) 條規定委派另一名人員,即「候命人員」,駐於該密閉空間外,以便可與密閉空間內的工人保持聯絡及在有需要時負責聯絡緊急救援隊伍。「候命人員」須具備足夠體能將工人從密閉空間拉出。「候命人員」可使用機械設備以協助將工人從密閉空間拉出。儘管發生緊急事故,候命人員亦不應進入該密閉空間。此外,「候命人員」應具備《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定義下的「核准工人」或「合資格人士」的資格。 |
問8. | 誰可負責簽發「許可工作證明書」? |
答8. |
「許可工作證明書」指在工人首次進入某密閉空間前,負責該密閉空間工作的東主或承建商已收到由合資格人士填妥的危險評估報告,以及已核實該危險評估報告涵蓋《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 5(2) 條所規定的所有事項,並已採取所有需要的安全預防措施後,而所發出可以進入密閉空間的證明書。《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的附錄二提供了一份「許可工作證明書」範本,東主或承建商應參考該範本,以確保「許可工作證明書」符合《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訂明的所有要素。 若東主或承建商授權某人士簽發「許可工作證明書」,該人士應對密閉空間工作及所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有足夠認識。一般而言,該人士應具備《密閉空間規例》釋義下的合資格人士的資格。由於簽發「許可工作證明書」人士須要如上文所述,先核實危險評估報告內容,因此,授權簽發「許可工作證明書」人士不應是完成危險評估報告的合資格人士。此外,簽發「許可工作證明書」人士亦應向所有涉及該密閉空間的工人及有關人士清楚地解釋「許可工作證明書」的內容。 |
問9. | 甚麼類型的密閉空間工作須進行連續性空氣監察? |
答9. |
在進行危險評估時,如合資格人士認為工作環境可能有不良的改變,他須建議一個連續性或定期性的工作環境監察。空氣監察是用來確保有足夠的空氣流通及密閉空間內的空氣危害仍然處於在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之內。例如,進行地底喉管工作、有淤泥或空氣危害的密閉空間等工作須進行連續性空氣監察。空氣監測設備應備有警報設定用以提示工人作出適當的相應行動。 |
問10. | 在密閉空間工作中使用經勞工處處長認可的呼吸器具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
答10. |
勞工處處長已按《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59章AE)第12條認可了一些呼吸器具可於密閉空間工作中使用。詳情可參閱認可呼吸器具清單 (PDF)。 認可呼吸器具必須按照憲報所列出的配置使用,詳情已總結於上述認可呼吸器具清單。此外,認可呼吸器具及空氣供應裝置所供應的空氣質量,應符合最新及公認之國際或國家標準,例如 BS EN 12021、GB/T 31975 或同等標準。 當憲報指明認可呼吸器具可選擇使用額外的空氣供應裝置,其認可配置的相關要求亦必須遵守。持責者必須確保所選擇和使用的供氣裝置符合認可呼吸器具製造商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使用者人數和通向使用者的軟管長度確定所需的供氣流量和氣壓。此外,持責者應選擇合適的電動空氣壓縮機,以避免壓縮機所供應的空氣受到污染。 如有疑問,持責者應向認可呼吸器具製造商尋求專業建議。 請注意:你須使用已由消防處處長按照《危險品(一般)規例》64條和66條所批准的氣瓶,詳情可瀏覽以下消防處網址: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safety/regulation_GCAE.pdf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