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 : |
如何計算最低工資的金額? |
答 1 : |
僱主就任何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不得少於按下列方法計算的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 = 僱員於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 ×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由2023年5月1日起為每小時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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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
僱主是否需要就所有的工作時數向僱員支付工資?是否每小時的工資都要達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
答 2 : |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僱員於某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乘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所得的款額便是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就該工資期而言,僱員須獲支付不少於該款額的工資。
故此,基本原則是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其在該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而並非規定僱主要就所有工作時數向僱員支付的工資或每小時的工資都要達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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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以時薪為單位,僱主與僱員是否要將聘用和支薪模式由月薪/日薪改為時薪? |
答 3 : |
推行法定最低工資沒有改變僱主與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採用的聘用和支薪模式(即以月薪、週薪、日薪、時薪、件薪、佣金制等方式聘用和支薪)。
《最低工資條例》訂立工資下限,基本原則是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其在該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因此,不論是何種聘用和支薪模式,只要達致最低工資水平便可,僱主與僱員並沒有必要改變聘用和支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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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 : |
僱主是否只需要向僱員支付最低工資便已符合法例要求? |
答 4 : |
法定最低工資只是設定工資下限,並不代表僱主只需要向僱員支付最低工資。僱主仍須同時遵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和顧及僱傭合約的條款(例如薪酬、用膳時間及休息日安排)處理僱員的法定及合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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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 : |
僱主與僱員是否可以自行協議讓僱員收取低於最低工資的工資? |
答 5 : |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文,如有終止或減少《最低工資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因此,僱主與僱員不能藉協議減少僱員享有法定最低工資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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