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用以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包括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僱傭地點是指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該地點當值的任何地點。
除《最低工資條例》列明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為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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