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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

工作時數

問 1 :

哪些時間屬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答 1 :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用以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包括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僱傭地點是指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該地點當值的任何地點。

除《最低工資條例》列明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為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應包括在內。

 

問 2 :

在計算最低工資時,不足一小時的工作時數是否也要算作一小時?

答 2 :

在計算最低工資時,《最低工資條例》沒有規定不足一小時的工作時數要以一小時計算,法例只是規定不足一小時的工作時數亦須計算在內。因此,不足一小時的工作時數亦須按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

例子:

僱員在某一工資期內包括超時工作8小時45分鐘在內的總工作時數為208小時45分鐘(即208.75小時),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為每小時40元(由2023年5月1日起),僱員於該工資期按總工作時數計算的最低工資應為:

208.75小時(總工作時數)× 40元(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8,350元(最低工資)

立法會已通過修訂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附屬法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將於2025年5月1日起由現行每小時40元調升至42.1元。

 

問 3 :
僱員的用膳時間是否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答 3 :

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也同時處於《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因此,如僱員在用膳時間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則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該段時間應包括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內。相反,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不是《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此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用膳時間是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這些用膳時間。雖然《僱傭條例》沒有就用膳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但如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工作時數的合約條款或協議,《僱傭條例》已就這方面為僱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