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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

僱主須記錄僱員總工作時數的每月金額上限

問 1 : 僱主須記錄僱員總工作時數的每月金額上限為何?
答 1 :

在下列情況,僱主根據《僱傭條例》須備存的工資及僱傭紀錄,須包括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

  • 法定最低工資適用的僱員;以及
  • 須就該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少於《僱傭條例》附表9指明的每月金額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為16,300元)。
如就該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達到上述每月金額上限或以上時,僱主根據《僱傭條例》須備存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可以不包括該僱員於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

政府會修訂僱主須記錄僱員於某工資期內總工作時數的每月金額上限。如獲立法會通過,每月金額上限將於2025年5月1日起由每月$16,300元修訂為每月$17,200元,以配合同日生效的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問 2 : 僱員是否必須每天簽署出勤紀錄或以打卡方式記錄工作時數?
答 2 :

《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僱主以何種方式記錄僱員的工作時數,僱傭雙方可以按行業特性及個別公司的行政措施、監管要求及僱員的實際工作性質等情況,制訂合理及切實可行的記錄工時方式。

僱主和僱員應該妥善保存出勤、工時及工資等紀錄,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問 3 :

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有沒有規定的格式?勞工處會否向僱主提供有關備存總工時紀錄的表格樣本?

答 3 :

《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總工作時數紀錄的格式。勞工處職員可檢查工資及僱傭紀錄,並可要求總工作時數與以下《僱傭條例》規定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資料載於同一份文件內:

*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工資期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勞工處印備了《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 小冊子,以供市民參考。

 

問 4 : 以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每月金額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為16,300元)聘請僱員,是否必定符合最低工資水平?
答 4 :

僱主就任何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不得少於按下列方法計算的最低工資 :

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 ×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由2023年5月1日起為每小時40元)

每月金額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為16,300元)只是豁免僱主記錄僱員總工作時數的工資金額,與僱員的工資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工資並無關係。僱員在某一工資期內的最低工資須視乎其總工作時數而定。無論僱主須否備存個別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仍須向僱員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