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
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
問 1 : | 僱主記錄僱員總工作時數的每月金額上限為何? |
答 1 : | 在下列情況,僱主根據《僱傭條例》須備存的工資及僱傭紀錄,須包括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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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 僱員是否必須每天簽署出勤紀錄或以打卡方式記錄工作時數? |
答 2 : | 《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僱主以何種方式記錄僱員的工作時數,僱傭雙方可以按行業特性及個別公司的行政措施、監管要求及僱員的實際工作性質等情況,制訂合理及切實可行的記錄工時方式。 僱主和僱員應該妥善保存出勤、工時及工資等紀錄,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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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 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有沒有規定的格式?勞工處會否向僱主提供有關備存總工時紀錄的表格樣本? |
答 3 : |
《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總工作時數紀錄的格式。勞工處職員可檢查工資及僱傭紀錄,並可要求總工作時數與以下《僱傭條例》規定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資料載於同一份文件內: *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工資期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勞工處印備了《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 小冊子,以供市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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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 : | 以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每月金額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為16,300元)聘請僱員,是否必定符合最低工資水平? |
答 4 : |
僱主就任何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不得少於按下列方法計算的最低工資 : 每月金額上限(由2023年5月1日起為16,300元)只是豁免僱主記錄僱員總工作時數的工資金額,與僱員的工資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工資並無關係。僱員在某一工資期內的最低工資須視乎其總工作時數而定。無論僱主須否備存個別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仍須向僱員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