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第1題所述,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在僱員事先同意下,僱主可以向其預付佣金,並按照支付的時間來決定屬於須就哪個工資期支付的工資,以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
例子:
僱員的工資期為一曆月。在僱員的事先同意下,僱主分別於4月30日及6月6日預先支付佣金1,500元及2,000元。該兩筆佣金原本屬於7月份工資期的佣金。
在本例子中,按照《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在僱員事先同意下,於4月8日至5月7日期間支付的佣金(佣金於4月30日支付),須算作為屬於4月份的工資;而5月8日至6月7日期間支付的佣金(佣金於6月6日支付),亦須算作為屬於5月份的工資。
因此,在判斷該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該筆1,500元的佣金,會計算在4月份的工資內,而該筆2,000元的佣金,則會計算在5月份的工資內。該兩筆佣金都不算作7月份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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