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
工資項目及須支付工資
問 1 : | 在判斷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哪些項目包括在內?何謂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 |
答 1 : | 法定最低工資緊貼《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除《僱傭條例》另有規定外,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項目(註)。舉例說,僱員因符合某項準則(例如營業額)而根據僱傭合約獲支付的非賞贈性或非由僱主酌情發給的獎金,屬工資的一部分。有關《僱傭條例》就工資的詳細定義,請參閱勞工處印備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非工作時數的時間,不會用於計算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僱員的款項(例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疾病津貼等),同樣不算作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的一部分。《最低工資條例》因應不同情況列明一些款項是否屬於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以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 如就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少於最低工資,僱員有權就該工資期獲支付這差額(即「額外報酬」)。該僱員的僱傭合約須視為他有權就該工資期獲得額外報酬,而該額外報酬亦適用於計算根據其他相關法例所應獲得的款項。 註: 根據《僱傭條例》,以下項目不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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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 在判斷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年終酬金是否包括在內? |
答 2 : |
法定最低工資緊貼《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根據《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不包括年終酬金(即按僱傭合約(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因此,在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亦同樣不包括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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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 僱員的休息日是否有薪?是否須用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計算休息日薪酬? |
答 3 : |
《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均沒有規定休息日必須為有薪。休息日有薪與否及休息日薪酬的計算方法(包括是否按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計算),屬僱傭服務條件,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而定。勞資雙方如有需要,應透過溝通和協商,在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基礎上就僱傭合約的有關條款尋求共識。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勞工處會積極協助勞資雙方解決問題,以取得共識。僱員如懷疑其僱傭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求助,勞工處會積極跟進有關個案。 註:如僱員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可享有有薪的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或節假)及有薪年假,詳情請參閱勞工處印備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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