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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為僱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基本上,這是一條賦權的條例,訂下一般的規定。

涵蓋範圍

這條條例差不多包括所有工作地點 ─ 僱員工作的地方。除了工廠、建築地盤及食肆之外,其他地點,如辦公室、實驗室、購物商場及教育機構也納入法例範圍之內。然而,也有一些工作地點是例外的,即:

  • 位於公眾地方的飛機或船隻;
  • 位於公眾地方的陸上載具的司機佔用位置(但在載具內工作的僱員則包括在法例之內);
  • 在其內的僱員均屬家庭傭工的住宅處所;以及
  • 只有自僱人士工作的地方。

責任承擔者的角色

根據這條條例的規定,所有人在促使工作地點安全及健康這方面都須承擔責任。

  1. 僱主該採取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2. 處所佔用人有責任確保 :
    • 該處所;
    • 進出該處所的途徑;以及
    • 存放於該處所的任何作業裝置或物質,

    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等處所工作的人的健康,即使他們沒有直接僱用該名人士在該等處所工作。

  3. 僱員該透過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 照顧工作地點中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 使用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設備,或遵照僱主訂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條例的執行

勞工處處長獲授權簽發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暫時停工通知書,以防止工作地點的活動對僱員構成即時的危險。僱主如未能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犯罪,可分別處以罰款港幣400,000元和1,000,000 元,以及監禁長至 12 個月。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制定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就意外的預防、防火措施、 工作地點的環境控制、工作地點的衛生、急救事宜以及僱主及僱員該如何進行體力處理操作等訂定一些基本的規定。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預防意外

  • 作業裝置須在設計和製造上合乎安全,並須有妥善保養,而危險部分須設有有效防護;
  • 工作地點的危險地方須以柵欄安全圍封。

防火措施

  • 在工作地點內,要展示逃生路線,而所有出口須有照明的「出口」標誌;
  • 走火通道須暢通無阻;
  • 確保所有出路門均能從工作地點內輕易開啟或沒有鎖上;
  • 工作地點必須具備適當及足夠的消防設施。

工作環境

  • 工作地點須保持清潔、充足的照明及空氣流通;
  • 樓面要有足夠的排水設施。

衛生設備

  • 工作地點須設有足夠的廁所及清洗設施;飲用水要充足。

急救設施

  • 工作地點須設有適當及足夠的急救設施,並指派僱員負責急救設施。

人力搬運

  • 考慮僱員從事人力搬運時的潛在危險,並作出評估及加以檢討;
  • 對從事人力搬運的僱員,提供適當的訓練及其它需要的防護措施。

按此可查閱《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