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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暴雨下工作安排

勞工處提醒僱主盡早與僱員磋商訂明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發言人說:「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僱主應與僱員事先訂明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並在可行範圍內先諮詢僱員。」

他說:「僱主在擬訂工作安排時,應採取彈性的處理方法,並應優先考慮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問題。」

工作安排一般應包括上班的規定、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及復工的規定、工資的計算方法,以及交通安排。

發言人說:「僱主應訂明在天文台發出各類型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時,僱員是否需要上班。僱主亦應確實評估對需要在颱風或暴雨警告生效時上班的必要人員的需求,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並考慮支付特別津貼予他們以作鼓勵。」

他續說:「工作安排亦應列明在辦公時間內發出暴雨或颱風警告信號時,僱員提早下班的規定,以及若警號在工作時間內除下,沒有上班的僱員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復工。」

然而,若僱員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迅速回到工作崗位時,僱主應彈性處理。

發言人說:「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而扣減他們的工資。僱主亦不應以此理由即時解僱該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扣減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保持工作場地安全。

發言人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他們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其居所和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要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已制定「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

「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小冊子可以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網址:http://www.lrpu.labour.gov.hk/publicat/rainstorm/index-c.htm)下載。

此外,為避免混淆,每當黑色暴雨警告於早上六時至九時期間發出,勞工處便會透過電子傳媒,呼籲僱主為僱員安全著想,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需要上班。

僱主或僱員如需要進一步資料,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