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有關承認註冊中醫核證修訂已於2008年9月1日生效
《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部分已於2008年9月1日生效。是次修訂適用於生效當日或之後因工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的僱員。
有關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就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有權享有的權益,承認註冊中醫所進行的醫治、身體檢查和所發出的核證。註冊中醫是指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的人士。
根據《修訂條例》,僱員若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後,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在向註冊中醫求診時,如註冊中醫認為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並為他的工傷發出病假紙,僱主須就該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向僱員支付工傷病假錢。
受惠於新規定的工傷僱員,如接受由註冊中醫的醫治,僱主須承擔法例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猶如現時工傷僱員接受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的治療一樣。
除上述的主要修訂外,其他實施的修訂包括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後因工受傷的僱員,僱主如需要安排該受傷僱員接受身體檢查,便須安排與其所接受治療的同一類別的醫療人員進行有關檢查。其他在供應或裝配支持身體結構或功能的器具,或法例下各委員會成員等方面,註冊中醫可如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有相同的職能。
隨着是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修訂的實施,在《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下的類似修訂亦已在2008年9月1日實施。有關受惠人士可尋求註冊中醫的診治並獲得發還與醫治其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有關連的醫療費用。
此外,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亦已於2004年制訂《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參考指引》,就香港常見的中醫病證和有關病證所適用的病假日數作出建議,供註冊中醫在簽發病假證明書時作參考之用。有關守則和指引均可在該會的網頁下載﹕http://www.cmchk.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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