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款額上限
因僱主無力清償債務而被拖欠遣散費的僱員,可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獲得的遣散費特惠款項已獲調高。
立法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作出決議,調升基金下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款額上限,由首十萬元及餘額的一半調升至首二十萬元及餘額的一半。
經修訂的款額上限會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決議刊憲當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實施日期或其後就遣散費所產生的付款責任。這次修訂為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實施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安排作好準備,並進一步加強保障受企業倒閉影響僱員可獲得遣散費的權益。
基金於一九八五年成立,目的是向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提供適時經濟援助。
請按此查閱刊載於政府憲報有關《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修訂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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