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
《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已於2012年6月29日生效。
在條例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擴大至涵蓋: (一)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傭合約被終止時可獲取的未放年假薪酬,包括:(a) 僱員就最後完整假期年累積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及(b) 如僱員在最後假期年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在僱傭合約被終止時可獲的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以及(二)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服務最後一天前的四個月內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兩者合共的款額,均不超越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