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 (補假安排) (修訂) 條例》
《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已於2012年2月24日開始生效,對《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作出修訂,以更改在農曆新年的首三日中任何一日或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的情況下,替代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日子。
根據修訂條例,當農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會以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同樣地,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則以中秋節翌日之後的第一日(即農曆八月十七日)替代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至於其他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補假安排,則不會受是項法例修訂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