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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

「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已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在憲報刊登,該規例已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四日開始實施。

本規例旨在保障長時間使用顯示屏幕設備工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規例主要有以下規定:

  1.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在規例實施後的十四天內,對現有的工作間進行危險評估。新的工作間則必須於他們首次供使用者使用前,作出危險評估。若工作間已有顯著改變,又或最近一次對工作間作出的評估的情況已有顯著改變,則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檢討該危險評估。
  2. 負責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備存所有危險評估的紀錄,並在該工作間不再由任何使用者使用後,保留該紀錄最少兩年;並須出示紀錄以供查閱。
  3. 負責人須採取步驟,把危險評估中所確定的危險,減至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
  4. 負責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向使用者提供危險評估紀錄以及在評估後所採取的行動的紀錄。
  5. 負責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工作地點的工作間對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是適合的。
  6. 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僱用的使用者獲提供有關使用工作間之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所需訓練。
  7. 在工作地點的工作間的使用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遵從工作制度及工作常規,並遵守減低危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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