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包括判頭、包頭等)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工傷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
---|---|
不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1億元 |
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2億元 |
若僱主不依法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僱主可透過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查閱獲授權承保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名單。
如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方面遇到困難,可申請僱員補償聯保計劃。有關計劃的詳情及申請資格,請與「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管理局」聯絡:
電話: | 2591 9316 |
---|---|
傳真: | 2591 6962 |
地址: | 香港灣仔駱克道353號三湘大廈29樓 |
電郵: | administrator@ecirsb.com.hk |
網址: | www.ecirsb.com.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