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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包括判頭、包頭等)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工傷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2億元

若僱主不依法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僱主可透過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查閱獲授權承保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名單。

如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方面遇到困難,可申請僱員補償聯保計劃。有關計劃的詳情及申請資格,請與「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管理局」聯絡:

電話: 2591 9316      
傳真: 2591 6962
地址: 香港灣仔駱克道353號三湘大廈29樓
電郵: administrator@ecirsb.com.hk
網址: www.ecirsb.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