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已於1999年11月24日在立法會通過。規定指定的工業經營推行安全管理制度。該規例已於2002年4月1日生效。
為了方便東主和承建商實施一套適合在香港採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在規例中訂定了十四項主要元素。初步規定僱用一百名或以上工人的建築地盤、船塢、工廠,以及其他指定工業經營〔即涉及電力、煤氣或石油氣的生產及輸送以及貨櫃搬運的工業經營〕的承建商或東主,以及進行合約價值為一億元或以上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或東主,須要實施安全管理制度十四項元素的最先十項,以及對他們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審核。如這些建築地盤和工業經營僱用五十至九十九名工人,則須實施安全管理制度十四項元素的最先八項,以及進行嚴格程度低於安全審核的安全查核。分階段採用這些元素,可讓受影響的行業有時間熟習新制度,並為採用額外的元素作好準備。此舉亦可讓有關方面有充分時間培訓足夠數目的安全從業員和醫療專業人員,以執行額外的職責。至於僱用不足五十名工人的工業經營,則暫時未受規例涵蓋。
本規例訂明:
- 可進行安全審核及營辦訓練某些人士成為安全審核員的計劃的人士的註冊等事宜;
- 向東主和承建商施加在發展、實施和維持安全管理制度、擬備書面的安全政策,以及設立有關工業經營的安全委員會方面的責任等事宜;
- 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或安全查核員;進行審核或查核及提交審核或查核報告;以及東主和承建商就審核或查核報告作出的行動等事宜;
- 紀律審裁委員會對註冊安全審核員和註冊計劃營辦人作出的紀律處分(包括暫時吊銷或取消註冊)等事宜;
- 因勞工處處長或紀律審裁委員會某項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事宜;及
- 勞工處處長視察安全審核和安全查核的進行的權力;以及違反本規例的罪行等事宜。
有關安全審核員和計劃營辦人的註冊等事宜,請致電 2940 7072與本處職業安全及健康訓練中心聯絡。
一本工作守則已印製給東主或承建商作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