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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修訂)規例》

《2001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修訂)規例 》於2004年1月2日全面生效。

修訂規例主要是:

  1. 擴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涵蓋範圍至包括貨櫃處理業;
  2. 提高安全主任註冊所需的最低資格和工作經驗要求;
  3. 制定機制,使安全主任四年的註冊有效期屆滿時,須續期或重新確認,方為有效。為了獲得續期或重新確認,安全主任須於對上四年內完成不少於一百小時關於職業安全及健康的專業進修計劃;及
  4. 對安全主任委以工作場地安全管理的職責。

由2004年1月2日起,《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涵蓋範圍由建築地盤及船廠擴闊至包括貨櫃處理作業工場。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如僱用一百人或以上,必須僱用一名註冊安全主任;如每一個工場的員工人數達二十人,便須僱用一名安全督導員。

在貨櫃處理業工作的全職安全從業員,若沒有修訂規例的附表所列資格,亦可申請成為註冊安全主任。他們須於2004年1月2日後的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勞工處會根據個別申請人在工業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專業經驗及技術,審核他們是否適合註冊成為安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