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呈報你的工場及建築工程

「應呈報工場」的東主及「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是須要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其工場(包括工廠及食肆等)或建築工程的資料。沒有作出這項呈報屬於違法,東主和承建商除了可被檢控外,亦喪失了一個在工序開展初期,得到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提供改善工作地點安全和健康指引的大好機會。

工場的呈報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9條的規定,「應呈報工場」的東主在以下情況須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工場的資料:

  1. 在該工場首次有任何工業工序展開前或首次有任何工業操作進行前,以訂明表格(即FIUO-NOT)向處長呈報。
  2. 在該工場的地點或名稱或所進行的工業工序或工業操作的性質擬有所轉變前,以訂明表格(即LD394(S))向處長呈報。
  3. 如「應呈報工場」東主的身分有所變更,有關變更須在生效後21天內向處長呈報。

建築工程的呈報

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6條、第58條及第59條的規定,進行「建築工程」的承建商,在以下情況須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工程的資料:

  1. 除有合理理由相信建築工程將會在少於6個星期的期間內完成;或在任何時間僱用或將僱用進行建築工程的工人不超過10名外。進行「建築工程」的承建商須在工程展開後7天內,以書面(即LD202)向處長呈報。
  2. 如根據(1)向處長提供的資料有重要改變,則進行有關工程的承建商須在得悉該項改變後7天內,以書面向處長呈報有關改變。
  3. 根據(1) 提供資料的承建商,須在有關建築工程完成後7天內,以書面向處長呈報完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