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職業安全及健康

註冊及職員培訓科

註冊為安全審核員須具備的資格

附表1
  1. 除第3段另有規定外,有關人士須─
    1. 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第59章) 所指的註冊安全主任;
    2. 具有不少於3年全職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該等經驗須於緊接提出有關申請前的5年內取得),而該職位是負責某工業經營的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3. (除第2段另有規定外)在提出註冊申請時,擔任(b)段提述的管理職位或同類職位;
    4. (i) 已圓滿地完成註冊計劃營辦人主辦的計劃;或
      (ii) 在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前,已圓滿地完成處長承認的計劃;及
    5. 明白香港法例中關乎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

  2. 處長可藉書面通知豁免某人,使其不受第1(c)段的規定規限。

  3. 如屬在緊接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情況,並只限於這種情況下,有關人士須─
    1. 具有不少於18個月全職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該等經驗須於緊接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前的3年內取得),而該職位是負責某工業經營的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及
    2. 已圓滿地完成處長承認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