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及健康
註冊及職員培訓科
註冊為安全審核員須具備的資格
附表1
- 除第3段另有規定外,有關人士須─
- 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第59章) 所指的註冊安全主任;
- 具有不少於3年全職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該等經驗須於緊接提出有關申請前的5年內取得),而該職位是負責某工業經營的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 (除第2段另有規定外)在提出註冊申請時,擔任(b)段提述的管理職位或同類職位;
- (i) 已圓滿地完成註冊計劃營辦人主辦的計劃;或
(ii) 在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前,已圓滿地完成處長承認的計劃;及 - 明白香港法例中關乎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
- 處長可藉書面通知豁免某人,使其不受第1(c)段的規定規限。
- 如屬在緊接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情況,並只限於這種情況下,有關人士須─
- 具有不少於18個月全職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該等經驗須於緊接本部分有關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規定生效前的3年內取得),而該職位是負責某工業經營的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及
- 已圓滿地完成處長承認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