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第17條,下述機構所舉辦有關吊船工作的訓練及證書計劃己獲勞工處處長承認
備註:
(1) 註有"*"的機構亦同時提供重新甄審資格課程
(2) 有關課程的詳情(例如課堂時間表、上課地點、授課語言等),請向個別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