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 |
承諾標準 |
成績 |
就業服務 |
為健全求職者提供的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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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新登記的求職者提供有關就業服務的書面指引。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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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約定時間三十分鐘內為求職人士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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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約定時間三十分鐘內為求職人士提供就業轉介服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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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在就業中心遞交「登記易表格」的求職者,於遞交表格後的下一個工作天,提供電話就業服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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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求職者提供就業中心每週十大職位空缺排行榜的資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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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百分之九十職位空缺資料在收到資料隨後的五個工作天內處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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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殘疾求職者提供的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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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收到殘疾求職者提出就業協助要求後兩星期內,為他們安排職業指導面談。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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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收到聽覺受損的求職者透過傳真機、電郵、短信息或即時通訊應用程式作出查詢後一個工作天內作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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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約定時間十五分鐘內,接見殘疾求職者作輔導或面試前準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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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殘疾人士獲聘後六個月內繼續聯絡勞資雙方,以確保僱員適應新工作。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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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青年人提供的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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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為新登記的青年就業起點會員提供書面服務簡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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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為完成登記的青年就業起點會員,即時提供會員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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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收到合資格新申請人遞交展翅青見計劃的申請表格及資料齊備後,於一星期內發出電郵通知其申請進展。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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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發牌事宜 |
14. 在收到所有有關的資料及文件後八個工作天內,完成有關職業介紹所牌照的申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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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 |
為非政府機構調停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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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民到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查詢,在三十分鐘內即獲提供諮詢服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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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提出聲請後五星期內安排調停會議。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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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獲悉涉及超過二十名僱員或停工事件的糾紛後,立即聯絡各有關方面,安排調停。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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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勞資關係 |
18. 在《僱傭條例》的修訂事項生效日起五天內,在勞資關係科各辦事處派發有關修訂條款的資料單張。 |
不適用(ii) |
仲裁小額薪酬申索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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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申索人來電提出申索後一星期內約見他們,以登記有關的申索個案。 |
91%(iii) |
20. 在小額薪酬申索個案登記後的五星期內進行仲裁。 |
81%(iii) |
僱員權益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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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
21. 在收到僱主呈報工傷的表格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告知受傷僱員個案的處理程序。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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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約定時間三十分鐘內,為受傷僱員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或轉介他往評估委員會接受評估。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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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評估委員會作出評估後兩星期內向受傷僱員簽發評估證明書。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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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工傷病假跟進手續辦妥後兩星期內;或
- 在評估證明書簽發後一星期內,
向受傷僱員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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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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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就因工傷導致僱員死亡的意外,立即協助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申索死亡補償。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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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就因工死亡案件,在收到所有有關資料和文件,並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屆滿後的兩星期內,向有關人士簽發殯殮費和醫護費證明書。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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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就因工死亡案件,在收到所有有關資料和文件,並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屆滿後的三星期內,向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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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收到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兩星期內,向患有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的人士簽發證明書,證明他可獲補償的資格。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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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的僱員核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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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收到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兩星期內核簽合約。 |
不適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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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欠薪的保障 |
30. 在收到所有處理申請所需的資料及文件之後,於八星期內向合資格人士發放款項。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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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補充勞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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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收到有關「補充勞工計劃」╱「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投訴後,於一個工作天內展開調查。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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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視察 |
32. 在接獲包括違反《僱傭條例》有關發放假日及工資、《最低工資條例》有關法定最低工資和《僱員補償條例》有關強制投購僱員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以及非法僱用童工及青年工投訴後,在一星期內展開調查。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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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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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 |
33. 在一星期內將申請結果通知報讀安全訓練課程的人士。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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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立即調查所有致命及嚴重意外,包括有關漏氣事件、爆炸及危險事件的意外。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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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在接獲緊急中心通知發生致命及嚴重意外後兩小時內採取行動。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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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向僱主或處所的佔用人發出擬禁止在該工作地點內進行危險工作或工序的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 |
不適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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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證實僱主或處所的佔用人已遵守通知書的規定後二十四小時內撤回暫時停工通知書。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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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兩星期內對危險工作環境的投訴作出回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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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立即處理口頭查詢。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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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十五分鐘內安排諮詢面談。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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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收到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兩星期內,完成處理註冊為安全主任或安全審核員的申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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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收到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兩星期內,完成處理安全主任註冊的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的申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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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在收到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兩星期內,完成處理認可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申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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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收到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並檢查產品樣本後一個月內,完成處理認可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申請。 |
不適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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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收到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兩星期內,完成處理註冊為安全審核員訓練計劃營辦人的申請。 |
不適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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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收到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兩星期內,完成處理獲承認為註冊為安全主任的學術資格的申請。 |
不適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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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 |
47. 在接獲緊急職業病事故的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就事件展開詳細調查。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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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約定時間三十分鐘內向職業健康診所的病人提供臨床服務。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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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收到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並檢查產品樣本後一個月內,完成處理認可聽覺保護器、呼吸防護設備或呼吸器具的申請。 |
不適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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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器具的安全 |
50. 在收到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三星期內,完成壓力器的登記申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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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二十分鐘內接見往鍋爐及壓力容器科要求安排合格證書考試的申請人。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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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在申請人繳交考試費後十四個工作天內舉行合格證書考試。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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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考試日期起計四星期內,簽發或批署合格證書。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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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兩星期內回覆有關違反香港法例第五十六章《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的投訴。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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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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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登記 |
55. 在收到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四星期內,完成處理新成立的職工會登記申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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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在收到所有有關資料及文件後十天內,完成處理職工會更改名稱或規則的登記申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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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在收到職工會的書面要求後一星期內,完成補發登記證明書的複本。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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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在收到報讀訓練課程申請後一星期內,將申請結果通知報讀人士。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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