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及實務聲明
資料保障政策
勞工處致力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本處承諾:
(1) |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足夠但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是為與本處的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
(2) | 在顧及個人資料所作用途之時,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所收集的資料準確無誤; |
(3) | 除非有關人士已明確同意改變資料的用途,或該等用途得到法律准許,否則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用於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目的; |
(4) | 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受到保障,不會未經許可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
(5) | 刪除不再需要作原有用途的個人資料; |
(6) | 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可獲告知本處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和該等資料所作用途;以及 |
(7) | 以法律准許或規定的方式處理查閱/改正資料的要求。 |
委派個人資料監督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獲委派為個人資料監督,負責監察和留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遵行情況。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勞工處持有的個人資料有五大類,分別存於下列記錄內:
(1) | 提供服務及相關活動記錄: 當中包括部門在提供諮詢、調停、就業等服務或舉辦推廣、訓練、處理投訴/查詢/建議等其他相關活動期間,曾經接觸的人士所提供的資料記錄。 |
(2) | 調查及執法記錄: 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及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記錄,以及根據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法例,就申索、糾紛、調查、執法行動、法律程序及有關活動收集的資料。 |
(3) | 申請、註冊及發牌記錄: 當中包括個人申請撥款、計劃、註冊及發牌時所提供的資料記錄。 |
(4) | 委員會記錄: 當中包括載有個人提供的資料記錄,以執行與委員會的職能及活動有關的行政工作,或供考慮委任事宜。 |
(5) | 與僱傭有關的人事記錄: 當中包括在職及已離職僱員和職位申請人的記錄。 |
保存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勞工處收集個人資料主要目的如下:
(1) | 行使有關勞工法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執法權力和履行相關職責,並透過調查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的不當行為或罪行,協助其他決策局/部門執法。 |
(2) | 為求職人士提供就業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和協助。 |
(3) | 為涉及勞資糾紛的僱主和僱員提供諮詢及調停服務,以及進行小額薪酬申索聲請的仲裁。 |
(4) | 進行意外調查,以及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有關職業健康及安全的意見。 |
(5) | 就工會登記、專業登記或註冊事宜,執行本處職能及活動的行政工作。 |
(6) | 處理本處管理的各項撥款和計劃的申請。 |
(7) | 舉辦和進行本處職務範疇的推廣、教育及培訓活動。 |
(8) | 供作多種人力資源管理用途,例如招聘、聘任、培訓、職位調派、升遷、操守和紀律等事宜,以及根據現行的政府規例處理各類申請。 |
(9) | 處理市民的查詢/建議/投訴。 |
(10) | 供作統計及研究用途。 |
(11) | 供作法例規定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
查閱和改正個人資料
如欲查閱和改正資料,可向本處收集個人資料的有關組別提出要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查閱本處所持有個人資料時,應採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供的「要求查閱資料表格」。
有關要求查閱本處所持有個人資料的表格,可於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廈16樓人力資源組(電話號碼:2852 4181)索取,或於本處網頁(網址:http://www.labour.gov.hk/tc/pps/pdf/Annex.pdf)下載。
註: | 為避免郵件未能成功派遞,寄件人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支付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寄件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
收費
因應查閱資料的要求而提供的個人資料影印本,將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建議的現行影印費,收取成本費用。
查詢
有關查閱和改正個人資料的事宜,請向下述組別查詢: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16樓
人力資源組
電話號碼 : 2852 4181
傳真號碼 : 2542 3141
電子郵件 : enquiry@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