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公眾用電子紀錄形式向勞工處呈交資料的條例及獲得豁免的條款
任何人士/團體如根據下列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向勞工處呈交資料,除可採用書面形式外,亦可依照本文指定的一般規格、方式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呈交有關資料(獲豁免的條款除外)
(瀏覽條例規定表格的目錄及獲豁免的條款可連結到以下相關網頁)
第55章 | 勞資關係條例 |
第56章 |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
第57章 | 僱傭條例 |
第59章 |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第282章 | 僱員補償條例 |
第332章 | 職工會條例 |
第360章 |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
第380章 |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第15及16(2)(a)條是獲豁免的條款) |
第509章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任何根據以下條款向勞工處呈交資料的人士或團體請注意,本處只會接受以書面形式提供的資料。
第78章 |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第5(1)、6及8條) |
第380章 |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第15及16(2)(a)條) |
第453章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