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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公眾用電子紀錄形式向勞工處呈交資料的條例及獲得豁免的條款

任何人士/團體如根據下列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向勞工處呈交資料,除可採用書面形式外,亦可依照本文指定的一般規格、方式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呈交有關資料(獲豁免的條款除外)

(瀏覽條例規定表格的目錄及獲豁免的條款可連結到以下相關網頁) 
 

任何根據以下條款向勞工處呈交資料的人士或團體請注意,本處只會接受以書面形式提供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