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僱員權益及福利
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
www.labour.gov.hk/tc/erb/content.htm
6.1僱員權益及福利綱領的宗旨,是以持平的態度改善和保障僱員的權益及福利。我們的目標是逐步提高僱傭標準,配合香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步伐和顧及勞資雙方的利益。我們透過以下方式達致這個目標:
- 訂定和修訂僱傭標準,並就此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 透過視察工作場所、調查涉嫌違反法定條款的個案和檢控違法僱主,確保僱主遵守有關的法定及合約僱傭條件;
- 處理僱員的工傷補償聲請;
- 處理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的特惠款項申請;
- 推行「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發還計劃);
- 與各個為保障僱員權益而設立的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及
- 為僱員和僱主提供以客為本的資訊,確保他們認識本身的權利和責任。
6.2勞工處在這綱領下執行的主要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傭條例》及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最低工資條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以及《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
6.3《僱員補償條例》設立一個不論過失及無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令個別僱主須負責就因工傷亡的個案支付補償。該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以便他們能負起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所應承擔的責任。
6.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規定發放補償予患上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的人士及因該等疾病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員。補償款項來自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而該基金由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管理。
6.5《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規定為因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聰的人士提供補償。補償款項來自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而該基金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
6.6《僱員補償援助條例》設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為因工傷亡而未能從僱主及其承保人取得應得補償的僱員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援助,而該基金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
6.7《僱傭條例》是規管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其附屬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僱主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在工業機構內工作,並對非工業機構僱用年滿13歲但未足15歲的兒童作出規管;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則規定受僱於工業機構的青年的工作時間安排,以及禁止青年受僱於危險行業。
6.8《最低工資條例》確立法定最低工資制度,設定工資下限,防止工資過低,並同時確保不會嚴重損害本港勞工市場的靈活性、經濟發展和競爭力,以及不會對弱勢工人的就業機會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僱主欠付法定最低工資,等同欠薪,屬於違反《僱傭條例》的工資規定。
6.9《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設立破欠基金,以特惠款項的形式向受僱主無力償債影響的僱員提供適時援助。
6.10勞工處亦負責執行《入境條例》第IVB部的條文,協助遏止僱用非法勞工,從而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二零二三年的工作概況和成績
主要的工作表現指標
6.11勞工處在二零二三年進行了多項工作,保障僱員的權益和福利。這綱領下的主要工作表現指標載於附錄6.1 。
改善僱傭福利
6.12《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獲修訂,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調高18項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的補償金額。
6.13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最低工資條例》所規定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由每小時37.5元調升6.7%至40元。
積極打擊違例欠薪
6.14二零二三年,勞工處繼續採取積極進取的策略,從源頭解決欠薪問題,包括積極宣傳和推廣,採取執法和檢控行動,以及利用與工會建立的預警機制,收集有關情報。我們亦主動監察較易受影響的行業及機構,防止及盡早發現欠薪、短付工資等情況,並及早介入以處理有關問題。
6.15我們繼續執法及檢控違例欠薪的僱主和公司負責人員。我們到全港各區的工作場所進行突擊巡查,查察是否有僱主違例欠薪。勞工督察在進行巡查時會主動與僱員面談,當發現涉嫌違例個案,便迅速作出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我們會提出檢控。
6.16年內,就勞工處發出及已定罪的傳票中,屬於欠薪罪行的傳票有819張,而拖欠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裁斷款項的傳票則有204張。一名公司董事因觸犯這些罪行被判處監禁刑罰,另有九名公司董事及一名秘書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述裁決對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了強烈的信息,令他們明白拖欠工資及審裁處或仲裁處裁斷款項的嚴重性。
嚴厲執法以保障僱員權益
6.17勞工處繼續嚴厲執法,確保勞工法例下僱員的法定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6.18二零二三年,勞工督察對不同行業的機構進行150 172次巡查以執行勞工法例(附錄6.2 )。年內,我們共處理1 067宗投訴個案。
6.19我們亦主動視察各工作場所及對低收入行業採取針對性執法行動,保障僱員享有法定最低工資的權益。年內,我們進行63 465次巡查,查察僱主有否遵從《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
6.20我們透過巡查及對特定行業的機構進行視察行動,執行《僱員補償條例》有關強制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年內,我們進行112 134次巡查以執行有關規定。
6.21我們繼續與有外判服務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監察僱用非技術工人的承辦商,保障僱員的權益。年內,我們共進行1 103次有關工作地點的巡查,與3 850名工人進行面談,查核承辦商有否遵守勞工法例。
6.22為確保僱主遵守「補充勞工計劃」╱「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規定,我們調查了119宗有關輸入勞工的投訴和涉嫌違規個案,調查事項包括工資及工作時間安排。
處理僱員補償個案及改善僱員的工傷保障
6.23根據現時不論過失的僱員補償制度,如僱員因工傷亡,該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庭成員可獲補償。涉及死亡個案的索償由法院裁決,或根據在二零零零年八月推行的改良機制,由勞工處處長裁定。
6.24二零二三年,勞工處共接獲41 758宗僱員補償個案,當中包括11 442宗涉及不超過三天病假的輕傷個案。截至年底,在30 316宗涉及死亡或病假超過三天的受傷個案中,我們完成處理18 107宗,所涉及的補償金額約2.76億元。餘下的個案則尚待僱員的病假結束、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或法院的裁決(附錄6.3 及附錄6.4 )。
6.25勞工處加強個案支援服務,透過專責跟進、及早介入及主動聯絡,協助僱傭雙方盡早解決工傷爭議個案。
6.26由勞工處統籌的改善高風險行業僱員工傷保障專責小組繼續推行改善措施,包括加強宣傳推廣僱主購買足額勞保,優化處理僱員補償個案流程,縮短安排僱員判傷所需的時間及加強有關職業醫學的訓練。該專責小組會繼續研究及推行其他改善措施。
簡報會及宣傳活動
6.27二零二三年,勞工處為「補充勞工計劃」╱「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的僱主及輸入勞工分別舉辦29次及122次簡介會,向有關人士講解他們的權利和責任。
6.28我們透過公共交通網絡、港鐵車站及列車內的廣告、報章等途徑,廣泛宣傳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鼓勵市民舉報涉嫌違反僱傭權益的個案。
6.29年內,我們舉辦多元化的宣傳活動,推廣法定最低工資的修訂水平及《最低工資條例》。這些活動包括播放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派發及張貼宣傳單張和海報、舉辦講座和展覽、在報章刊載特稿、在勞工處網頁提供網上互動遊戲,以及透過不同途徑(例如報章、流動應用程式、網上平台及公共交通工具)刊登廣告。
6.30我們繼續宣傳僱主須依法呈報工傷及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的法定責任。推廣工作包括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通過多種途徑(例如報章、職工會和商會的刊物、流動應用程式和公共交通工具)刊登廣告、派發單張和張貼海報,以及舉辦《僱員補償條例》硏討會。
發還計劃
6.31配合法定產假於二零二零年年底由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勞工處推行發還計劃,向僱主全數發還新增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八萬元為上限。
6.32發還計劃設立一站式網上平台:「發還易」網站(www.rmlps.gov.hk)。僱主完成帳戶註冊後,便可使用多元化的網上服務,包括提交申請、查閱申請進度、提出查詢以及獲取有關發還計劃的最新資訊。二零二三年,發還計劃接獲7 367宗申請,並批准6 820宗申請及發放1.67億元發還款項。
與法定機構合作
6.33我們與多個法定機構保持緊密合作。這些法定機構按法規成立,推行各項保障僱員權益的計劃。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破欠基金委員會)
6.34破欠基金委員會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設立,負責管理破欠基金。僱員如因僱主無力償債而被拖欠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可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基金的資金主要是來自商業登記的徵費。
6.35勞工處為破欠基金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查核破欠基金接獲的申請及從破欠基金撥付特惠款項。二零二三年,我們共接獲3 293宗及處理3 904宗僱員因公司結業被拖欠薪金及其他法定權益,而須向破欠基金提出支付特惠款項的申請,並發放1.55億元特惠款項。按經濟行業劃分接獲的申請數目載列於附錄6.5。
6.36破欠基金為因公司倒閉而受影響的僱員提供安全網,在維持良好勞資關係和社會穩定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勞工處與破欠基金委員會極重視防止破欠基金被濫用。我們訂有嚴格的審查機制處理所有申請,並設有一個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勞工處、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破產管理署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就懷疑欺詐個案聯手採取打擊行動。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6.37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成立,為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患者及因該等疾病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員提供補償金。該委員會的經費來自向建造業及石礦業收取的徵款。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勞工處負責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獲得補償的資格。截至二零二三年年底,共有1 379名合資格人士按月獲基金委員會發放補償金。年內,基金委員會發出的補償款項共2.21億元。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6.38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成立,為因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聰的人士提供補償,以及資助他們購買、裝配、維修或保養聽力輔助器具。管理局亦推行教育及宣傳活動以防止職業性失聰,及為職業性失聰患者提供復康服務。二零二三年,管理局共批准289宗補償申請,發放補償款項達2,906萬元,以及批准939宗有關支付聽力輔助器具開支的申請和支付853萬元。管理局亦為因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聽力受損的人士安排共610項復康活動。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6.39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成立,負責管理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因工受傷的僱員及因工死亡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無法從僱主及其承保人取得其因工傷亡應得的補償,該基金可為他們提供援助金。二零二三年,管理局共批准50宗申請,涉及款項6,462萬元。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6.40勞工處全力進行有關的籌備工作,並進行廣泛宣傳,協助僱主及僱員明瞭取消「對沖」安排,包括為商會、工會和人力資源從業員舉辦簡介會;在社交媒體推出貼文;在本地主要報章及新聞應用程式刊登特刊;優化專題網站的內容和製作單元短片。專題網站並提供網上計算工具,協助僱主及僱員計算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僱主可獲的政府資助,以及僱員的權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