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2.8 委任安全查核員進行安全查核
附錄I指明的第2或4類東主或承建商應 ─
- 按認可格式,委任一名安全查核員就其工業經營進行安全查核,而該名人士可以是該東主或承建商的僱員;
「安全查核員」指根據該規例獲委任進行安全查核的人。「安全查核」指具以下目的的安排:查核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錄II指明該制度所包含的元素)的效能,及考慮該制度在效能方面的改善。
當委派安全查核員時,應考慮以下基本要素:
- 安全查核員應對有關工業經營的運作有良好認識,及熟悉法例中關乎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及
- 安全查核員應曾受適當的訓練,包括怎樣評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整體表現,例如由「註冊計劃營辦人」舉辦的安全審核員訓練計劃。
- 將委任文件的文本展示在該工業經營的顯眼地方;
- 確保安全查核按以下規定進行 ─
- 如有關工業經營涉及建築工程,每6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
- 在其他情況下,每12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
- 根據處長書面規定的較短期間內進行。
[目錄] | [1. 引言] |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 [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
[4. 罰則] | [5. 勞工處出版的相關職安健刊物] |
[6. 資料查詢] | [附錄] |